经济法_经济法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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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论述公司的特征。

答案:

1、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公司是企业法人。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2、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4)已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答: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解散;(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解散。

4、简述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答: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标记。

 本质特征:

(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标志,是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联的。

(2)商标是表明某种商品或者某项服务的来源,并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区别。(3)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

 形式特征:

商标必须是可视的,能够通过某种载体使人们看到或者触摸到。

六、论述题(20分)

1、案例:1999年1月,甲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购得处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未开发土地二十公顷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与工业区配套的住宅小区。为筹集开发资金,甲公司在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后,立即将其中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将另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并获得了贷款。问:甲公司在本案中设定抵押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

(2)甲公司已经经过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其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的行为合法。

2、案例: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该顾客应该怎么办?有三种观点: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4、案例: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兴隆商店”。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和退伙则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兴隆商店新的合伙人。丙有意见,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三人同意丙退伙,但只同意丙带走自己的投资,合伙企业的盈利不能分配。丙不同意,于是丙在提出退伙一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并按盈余分取应得分额。诉后,在丙不参加合伙事务这段时间,合伙企业由戊所做

的一笔生意失败,造成亏损,甲乙丁要求丙承担企业亏损责任,丙则以自己没有参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题:

(1)丁的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提出退伙是否合理,为什么?(3)丙要求分配企业盈利是否合理,为什么?(4)戊做生意的亏损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转让无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案中丙不同意丁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并且愿意受让丁准备转让的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以多数合伙人同意为由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丙退伙符合上述规定。(3)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应当由戊承担。

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且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因为丙的反对,戊未能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也无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能由其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与合伙企业无关。

案例:“满意水果店”纠纷案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

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的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已各2万元债务;(4)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乙、丙以甲免除戊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4.设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5.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已主张有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有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 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 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丁某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丁某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刘某管理该厂,并与刘某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刘某却瞒着丁某与李某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刘某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李某不知内情,要求丁某发货,丁某称自己并未授权刘某签订这样大的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李某起诉到法院。丁某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刘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丁某欠外债15万元,而该厂现有资产10万元。问题:

(1)丁某以自己未授权刘某签订该饼干合同为由拒绝向李某发资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丁某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3)该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该如何处理?(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

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案例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1.某市电信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称在市电信局 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电信局下属的邮电通信总公司购买电话 机,否则不予办理。

试问:(1)该电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电信局行为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限购排挤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争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电信局停止违法行为,井可根据情节在法定限度内处以罚款。

案例: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问题] 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案例: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案例:1996年9月,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某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7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B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乙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A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A公司所在地的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B研究所担心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A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的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3.B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

1.有。根据定义“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A公司与B研究所自愿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书面条款),所以该条款有效。2.是

3.不。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包括仲裁条款,所以说B做的不正确;但是并不违法。4.是。因为法院并不知道争议双方有仲裁合同。

5.否。依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有。被告仍可以其它理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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