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_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14: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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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市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776—2830707

地址:百色市中山二路16号建行大厦15楼1500室

田东县归集、信贷业务咨询电话:0776—523738

5地址: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3号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新《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3.2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3.3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4.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转移,包括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

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 1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缴存人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的缴存人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3.4.6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出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符合附录14格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后,应分别向转出和转入单位提供已办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同城转移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签章齐全、清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的相应内容与缴存人身份证信息一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

单位发生多名缴存人同时调入同一单位的,在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时可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3.4.7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应在符合转移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

3.9.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在30内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规规定的应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情形。

3.9.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如下情形,:在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经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投诉、举报或信访提供的;其他行政单位或执法机构发现转告或移送的。

3.10.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或缴存人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查询服务。

3.11.7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归档资料应包括: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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