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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章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九
摘要:本条例旨在对规管于香港进行的令学员获颁授非本地资格的高等及专业教育课程及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493章
第41条附表的修订
教育统筹局局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任何附表。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93章
第42条过渡性条文
在根据第1(2)条所指定的日期之后的6个月期间内,第3(1)、34(1)、43及44条并不就已在该日期前开始的受规管课程而适用。
第493章
第4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93章
第44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93章
附表1本地高等教育机构
[第2(1)及41条]
项
机构
行政主管
1.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香港树仁学院。
香港树仁学院监督。
2.由《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设立的岭南大学。
《岭南大学条例》(第1165章)第2条所指的校长。(由1999年第54号第34条代替)
3.由《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设立的香港教育学院。
《香港教育学院条例》(第444章)第2条所指的校长。(由2002年第23号第84条修订)
4.由《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设立的香港大学。
香港大学校长。
5.由《香港理工大学条例》(第1075章)设立的香港理工大学。
香港理工大学校长。
6.由《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设立的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校长。
7.由《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设立的香港浸会大学。
《香港浸会大学条例》(第1126章)第2条所指的校长。
8.由《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设立的香港城市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第1132章)第2条所指的校长。
9.由《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设立的香港演艺学院。
《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第2条所指的校长。
10.由《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第1141章)设立的香港科技大学。
香港科技大学校长。
11.由《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设立的香港公开大学。
《香港公开大学条例》(第1145章)第2条所指的校长。(由1997年第50号第29条代替)
第493章
附表2指明学科
[第2(1)及41条]
工商管理
工程
公司秘书学
牙科医学
心理学
法律
社会工作
建造
建筑
科学
建筑物管理
城市规划
财经服务
教育
统计学
测量
会计
资讯科技
电脑科学
新闻学
传译
银行学
图书馆管理
数学
环境学
医学
医疗服务
翻译
艺术
药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