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范围2(飞版)_商法二复习重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13: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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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总论

商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几种体现商法的性质和特质、概括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反映商法的精神的根本规则。

除民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法外,商法基本原则还有:

一、商事自由原则是指除非法律对人的商事资格作出限制,否则,所有人都享有按照自己的医院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自由。有的学者称之为“鼓励交易原则”

二、企业维持原则是指现代商事立法、司法和商事活动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确保企业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维持企业的法人格。

三、交易便捷原则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营利的目的,交易应尽可能的简便、快捷,使交易主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多次反复的交易,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1.短期消灭时效制度2.交易定型化规则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众多的法律手段维持商人之间的交易,确保他们所进行的交易不被轻易宣告无效或撤销。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主义 二公司法

(一)设立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合法的公司名称与相应的公司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务合法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合法的公司名称与相应的公司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二)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1、出资证明请求权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出资转让权

4、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5、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

6、查阅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

7、建议和质询权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9、优先认购新股权

10、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11、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2、临时提案权

13、公司解散的请求权

14、直接诉讼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三)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就必须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由发起人以及其他认股人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将不能成立。另外,公司成立后,若要发行新股的,必须履行增资程序,并经股东会决议后修改章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的过程中,要经常保持其现有的十级资本与其注册的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已经章程确定并经登记机关登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三、证券法

(一)证券法上的“三公”原则(1)公开原则,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必须由发行人

向公众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地持续披露一切有可能影响投资行为的信息资料。

1.突破企业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的限制

2.信息披露制度、证券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制度

(2)公平原则,指参与证券活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公平的保护。

1.交易的机会同等 2.接触信息的机会同等 3.交易的规则同等

4.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尺度相同

(3)公正原则,要求在证券法律制度构建以及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给予所有参与者公正的待遇。

1.遏制过度投机

2.限制某些证券的流通和转让 3.依法实施监管,尊重市场规则

4.公正对待所有参与者,不得采取歧视政策

(二)禁止交易行为的概念

1.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图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行为。2.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制造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目的的行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是指编造某种不存在的情况,单独或者通过他人、机构将其进行传播,误导他人,使投资者投资判断失误的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欺诈投资者的行为。四票据法

背书、承兑的基本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将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将这一意思表示记载于汇票正面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

五、保险法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损害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1)如实告知(2)保证义务(3)说明义务

(4)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保险利益,尤其是人身保险利益的种类

保险利益原则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合法利益

(2)可以确定和能够实现的利益(3)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种类:(1)现有利益(2)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4)偶然利益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种类:

(1)投保人对本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3)对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5)对其他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六、海商法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行为。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的、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案例:此题仅供参考不确定是否是考试题(涉及破产程序、清算。和解方面具体内容在案例之后)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号(2008年6月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3号(2008年11月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8号(2008年12月22日)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29号(2009年12月16日)【基本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华宇航),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徐何红 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安科技),住所地: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3月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2001年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3172人,含内退410人。

2002年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2004年7、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2005年6月11日全面停产,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2005年企业亏损1.15亿元,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2007年企业亏损1.31亿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鑫安科技资产总计1.7亿元,负债总计为5.56亿元,净资产为-3.86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元月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8年3月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债务人),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等证据显示,鑫安科技已经资不抵债。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出具的“债务情况说明”中陈述,该公司自2005年8月份以来,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目前尚无恢复生产的可能,没有能力对申请人偿还债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被申请人对此也未依法提出异议。

针对鑫安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焦作中院在与有关证券机构进行必要沟通,并向上级法院请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08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同时指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履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

管理人在被指定后三日之内顺利的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修改制订了信息披露方案、稳定工作方案、资产清理方案、敏感债权处臵方案、职工就业安臵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预案,确定了三个月的债权申报期,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二百余份通知书,并立即着手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在债权申报的有效期内,共有74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8.1亿元。管理人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核查,并编制了债权表,核定结果如下: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为6500万元。公司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涉及3056名职工,合计金额为4000万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2600万元。税款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为1470万元。核定普通债权人67家,债权金额4.3亿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焦作中院对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进行了裁定确认。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暂以管理人核定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请根据破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重整、和解、清算),结合破产实体法的有关制度,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设想此案该如何处理。设想此案该如何处理。

一、破产申请及其撤回

1、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撤回:法院受理前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人民法院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

2、破产申请受理期限:《企业破产法》第10条明确予以规定。基本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七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期满十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都可延长至15日。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意义:

1、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2、债务人正式成为破产人

3、企业法人进入清算阶段,主体资格开始受限

四、变价与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般通过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 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变价出售

2、破产财产的分配

按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受偿比例进行清偿 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 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2、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债务人能够切实执行和解协议

3、破产宣告前债务得到清偿

4、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

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一、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

1、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

2、提出时间

3、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形成要式合同。(2)和解协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二、破产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中止破产程序

2、对债务人的法律约束力

3、对债权人的法律约束力

4、不及于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三、破产和解协议的中止执行

1、债务人不实际履行和解协议

2、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基于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四、特征

1、终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

2、适用主体: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3、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对全体债权人的约束力和对债务人的强制力

4、破产和解协议经过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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