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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城区+高新区
其中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5、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6、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8、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9、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10、《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资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原因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官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