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实施情况_住房公积金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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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参阅文件〔2004〕第5期)

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将建设部关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实施情况一文印送各地区、各部门参阅。

2002年3月,国务院修订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一年多来,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的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条例》

和《通知》。2003年9月至12月,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法制办、监察部、审计署、全国总工会等7个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江苏、上海、宁夏等18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地方进行了整改,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2004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进行了部署。

一、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基本情况

(一)各地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贯彻落实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设区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了以省、市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转发有关文件,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监察部、中编办等部门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协调解决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了机构调整工作。建设部会同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加强督查和协调,两次向国务院报告了进展情况。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分别召开专题会议或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绝大部分设区城市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

截至2003年底,全国344个应设立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中,已有327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总数的95%。其中,吉林、黑龙江等16个省(区)的所有设区城市以及北京、天津、重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立了管委会。管委会的组成基本体现了《条例》规定的“三个1/3”原则,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管委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具有社会公信力。管委会大都制订了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起决策工作制度,初步形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开始履行决策职能。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

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开展管理机构调整。按照《条例》关于

每个设区城市应当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全国原有2444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计划调整为344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设立分支机构169个,业务经办网点1781个。目前,已有324个设区城市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经省(区)政府批准实施;290个设区城市完成了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住房公积金资产基本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304个设区城市按《条例》规定成立了新的管理中心;131个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大部分地区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部分管理中心编制大幅度压缩,人员分流力度较大。对未留用人员,区县政府、原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分流安置,社会反映平稳,没有出现上访等影响稳定的问题。不少地方采取对原管理机构人员考试择优录用、竞聘上岗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调整改善了管理人员结构,提高了整体素质。

(四)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

一是加强行政监督。经省(区)编委办批准,20个省(区)在建设厅房地产处(房改办)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办)牌子,新疆、江西、吉林、湖北等4省(区)建设厅单独设立监管处(办),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具体工作。省以上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完善监管手段,强化行政监督。

二是完善了同级监督。设区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公积金审计工作,建立了公积金年度审计报告制度。三是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四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重庆、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云南、新疆、湖北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

(五)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业务取得较快发展。

机构调整过程中,公积金归集和使用业务保持了不断、不乱,且发展较快。截至2003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6045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556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5%。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公积金1743亿元,归集余额38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4%和30%。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2343亿元,同比增长47%,贷款余额1583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1.5%,支持了327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

(六)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回收工作初见成效。

各地十分重视清理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和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按照“谁决策贷款,谁负责回收”原则,加强领导和督查,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快资金回收,取得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共收回资金997亿元,全国有97个设区城市收回全部项目贷款,浙江、西藏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贷款已经全部收回。未回收的项目贷款中,1830笔共541亿元已签订还款协议,332笔共93亿元提起了法律诉讼,167笔共49亿元申请法院扣押了有关资产。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地区和行业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滞后。

还有20个设区城市机构调整方案没有完成报批工作。部分设区城市没有设立管委会,有的管委会会议制度和决策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部分设区城市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和审计工作没有完成,213个设区城市没有完成资产移交,近半数县(市)没有开始资产移交工作。一些省(直)管理机构违反《条例》规定,仍在单独管理;部分省(直)管理机构虽制订了调整方案,但仍在等待观望,没有移交资产,导致省会城市的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明显滞后。部分行业和地方不愿意移交资产,影响有关设区城市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等。另外,一些省(区)公积金监管机构力量薄弱,尚未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住房公积金监管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

目前,全国还有4513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占全部应建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的43%。部分地区应建、能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没有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按照《条例》规定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多数没有履行缴存义务。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困难,部分财政负担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待进一步发展。

全国住房公积金尚有1878亿元沉淀在商业银行,未能得到有效运用,占归集余额的49%。一些地区个人贷款发放率(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不到15%。部分县(市)和行业管理机构还没有发放个人贷款。一些管理中心缺乏服务意识,对个人贷款宣传不够,贷款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有的甚至存在强制委托中介等问题,加大了贷款成本,影响了职工申请贷款的积极性。

(四)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回收工作难度增大。

截至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逾期项目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还有702亿元,约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18%,部分地区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超过归集余额的10%。《条例》修订公布后,个别地方仍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现象。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问题比较复杂,清理回收违规使用资金的难度很大。

三、各地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组织的联合检查组与有关省(区、市)主管领导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建设部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向被检查省(区、市)下发了执法检查建议书,提出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机构调整进度、规范管理机构设置、加大项目贷款回收力度、加强归集使用、强化监督工作等意见和建议,要求有关地方向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各地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重视,积极部署落实整改工作,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效果明显。

2004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努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工作部署,在全面完成机构调整的同时,抓住薄弱环节,大力拓展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规范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为扩大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水平发挥积极作用。为此,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

门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协调,尽快全面完成机构调整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大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力度,减少资金损失。三是加强宣传,严格执法,强化归集,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是研究拟订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发放个人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五是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六是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加强同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建设部20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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