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京价协003号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13: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京价协003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京价协[2011]003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之一 ——专职专业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价协)将在《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的基础上逐步制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现制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之一——专职专业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自律公约》的补充和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专业人员(简称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专职专业人员流动是指专职专业人员在北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简称企业)之间的调动。

人员离职是指人员辞职和被辞退的统称。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三、十四条进行惩戒。

第二章人员流动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招聘或辞退制度、考勤或考核(评)制度、劳动报酬制度)、用章制度等。企业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及规章,并充分征求本单位职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若人员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告知书,要求被招聘人员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一份送达被招聘人员,一份企业存档。

经企业书面通知后,人员仍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 人员应主动要求聘用企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人员离职的管理规定:

1.人员辞职时:

(1)人员须向企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被批准后,应按照所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必须手续完整、清晰,将未完成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交接清楚不留死角。离职人员完成交接工作后,要求所在企业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职专业人员评价表》(简称《评价表》,此表附后)。

(2)企业应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及时与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客观、公正地为离职人员填写《评价表》。

2.企业辞退人员时:

(1)企业依照本单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与被辞退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客观、公正地为被辞退人员填写《评价表》;

(2)人员按照所在企业管理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要求所在企业填写《评价表》。

第九条 企业聘用人员时,未接到原聘用企业为人员出具的《评价表》,不得聘用该人员,聘用非咨询行业人员除外。

第十条 企业在人员离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与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结清离职人员所得报酬,不得拖欠。

第十一条 人员在离职过程中和离职后不得做有损原聘企业利益和荣誉的行为,不得泄露原聘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违约惩戒规定

第十二条京价协将成立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负责违约企业和人员的违约惩戒和申诉工作,惩戒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对京价协负责。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最终确定惩戒意见,并作出惩戒决定。

接受调查的企业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配合或者有意阻挠的企业和人员,经惩戒委员会讨论可以直接认定其违约行为。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和人员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并按相关程序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违约惩戒

1.提出警告并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

2.取消行业内评选、评比资格;

3.取消协会理事单位资格,若是常务理事单位,同时取消其常务理事单位资格;

4.暂停京价协会员资格一年;

5.取消京价协会员资格;

6.违约后果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系统中扣分,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7.构成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人员违约惩戒

1.提出警告并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

2.取消行业内评选、评比资格;

3.若人员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聘任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聘书;

4.暂停京价协会员资格一年;

5.取消京价协会员资格;

6.违约后果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系统中扣分,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7.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第十三、十四条企业和人员的违约惩戒规定,根据违约情况可同时使用。企业受到第十三条2-7款,人员受到第十四条2-7款惩戒的,京价协将企业和个人的违约行为记录到诚信档案中,并在行业内部通报,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提示。

第四章 违约行为和惩戒

第十五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1款给予惩戒并责令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若企业受到警告后仍不完善其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2、3款予以惩戒。

受到惩戒后仍不予改正的,视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4款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企业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1款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若企业受到警告仍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2、3款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企业不能客观、公正地为离职人员填写《评价表》的,先对企业提出警告并责令其及时为离职人员客观、公正地填写《评价表》。

若企业受到警告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2、3款予以惩戒。

第十八条企业不能客观、公正地为离职人员填写《评价表》,并受到警告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惩戒后仍不予改正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4款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企业招聘人员时,未收到人员原聘企业出具的《评价表》而聘用人员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2、3款予以惩戒。若企业发生两次以上此类违约行为的,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4款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人员拒绝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款予以惩戒,并要求其及时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若同一人员出现两次以上此类违约行为的,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2、3款予以惩戒。

第二十一条人员在辞职或被辞退后,未按照原聘企业管理制度交接工作的,且要求原聘企业出具《评价表》的:

1.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款对其惩戒,并要求其按企业管理制度交接工作,原聘企业可将人员未按要求交接工作的事实写入《评价表》中。

2.人员在受到警告后仍未按要求交接工作的,要求其按规定交接工作外,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2、3款给予惩戒。

第二十二条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向招聘企业提供原聘企业《评价表》的,对人员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2、3款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人员在离职过程中或离职后做出有损原聘企业利益和荣誉的行为,给原聘企业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4、5、6、7款给予惩戒。

第二十四条凡企业和人员分别受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第4款惩戒的,待其纠正违规行为满一年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和地方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向社会公布和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京价协003号word格式文档
下载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京价协003号.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