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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4]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分,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从强化归集入手,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力度,对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建设,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低、个别县市区存在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按国家规定存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等问题,制约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
金归集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城镇市民百姓中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增强单位和职工在保障和维护合法利益方面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主动参与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打牢坚实的社会基础。要以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为突破口,以贷款促归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和缴存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用行政或法律手段来强化归集,提高归集率。
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存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存在。对部分县市区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要加大催还力度,责令限期追回,对不能按期追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住房公积金存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帐户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选择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不得在受托银行以外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地方设立的投资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资金运作水平
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覆盖面,由原来只在市直、开发区、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扩大到全市各县市区;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期限仍为20年;三是开展二手房贷款业务,贷款额度确定为10万元,期限10年。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要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用计划指导和加强考核的办法,对各县市区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逐步提高存贷比例,力争在两三年内达到50%。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及个人贷款需要的前提下,运用部分沉淀资金扩大购买国债规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