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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书
甲方: 阿城区沙河林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张长林 管护经营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经营,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管护经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确定了该责任区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我场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职工优先,管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林业待业人员优先录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管护经营区Z 02 号责任区 4449.5 亩,国家级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经营。
四至坐标:东:0346496/5030505 南: 0346802/5029248 西: 0347285/5029744 北: 0346405/5031162 林班、小班: 11/7、5、10、12;16/1;17/1-52、甲方核定管护费每月人民币 1165.83元,每年合计人民币 13990元,每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 3.14元。
3、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经营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以双方签字为合同生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2、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任务、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管护费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管护费。
3、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甲方按照林业局的规定、规划、计划和要求,遵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统一组织 造林、补植、抚育、森林经营等营林生产和其它辅助性生产活动、及指导责任人管护站内的内业档案管理。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递科技信息,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5、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经营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乎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乙方补偿性支出;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培育森林资源违规操作,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6、根据管护责任区的实际情况甲方向乙方收取责任区内生产的山特产品收益分成,进行专款专户存储,用于职工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公益林建设支出。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外,经甲方批准,乙方有计划的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山副产品、林副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培育、经营和销售。
2、优先参加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3、合同到期后,优先下一年参加管护经营工作。
4、有权享受林业局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5、监督甲方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的各项生产活动
6、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林业技术,依法护林,守法经营。服从本单位领导,积极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7、认真填写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巡护情况、培育经营情况、事件处理情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等,并做好管护站内业档案管理。
8、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包、替包管护经营责任区。
9、负责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林政案件、野生动物案件、林区治安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10、定期向甲方汇报管护经营情况和参加甲方每月1日和15日召开的管护经营例会。
11、负责管护站的环境建设,保护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的界桩、界旗、碑牌、管护房屋不被破坏。
三、法律责任
1、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乔木树种被盗伐或损坏。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截获盗伐或损坏乔木木材,抓获或举报盗伐或损坏乔木树种的行为人,免交森森资源补偿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并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的,赔偿原林木价值 10%的森林资源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材,但能准确举报行为人;未能抓获或举报行为人;未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5厘米以下(含5厘米)按每株人民币5元计算;5-10厘米的林木,每增加一厘米,林木价值增加1元;胸径10厘米以上,按实际出材的现行售价。上述情节分别交纳林木价值的20%、50%、100%的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的幼树、亚乔木、灌木、层外植物,被盗伐、滥伐或损坏,视情节处理。
3、因管护不得力,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的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扩地边、修塘坝、挖砂取土等,每平方米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元,限期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并按要求自费恢复植被。
4、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未造成乔木树
种死亡,及时发现扑灭并上报局森林防指(办)的管护经营责任人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进行处理。
管护经营责任人,野外擅自弄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从重另处。
5、管护经营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严禁捕捉和猎杀国家、省重点以及一般类保护野生动物。并有义务保护好责任区内的一切野生动植物资源。
6、管护经营责任区域内的界桩、界旗、碑牌、管护房被破坏,管护责任人全额赔偿。
7、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业务学习、例会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每次缴纳违约金50元。
8、管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责任区内巡护或巡护不到位的,甲方检查每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累计五次以上,解除管护合同,清除管护队伍。
9、管护责任人不参加管护站环境建设,不注意环境保护,站内酗酒、赌博,甲方每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屡教不改,累计达到五次以上,解除管护合同,清除管护队伍。
10、管护责任人违反《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累计丢失林木5立方米以上,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盗伐林木的;
3、管护经营承包期内,管护经营责任人到国家规定 “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经营权利、义务、责任,经本人申请,所在管护单位同意;
5、违反合同第三款,第8、9、10条文的。
6、因不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未尽事宜
1、参照《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执行。
2、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管护经营责任人不能如期完成各项责任指标,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3、甲方与乙方解除管护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区经营的项目和发生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执行。
六、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阿城区林业局两份。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作废。
3、本合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4、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2015 年 1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止。
七、附件
1、管护经营责任人资格审查表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3、管护经营责任区位置示意图
4、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
甲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乙 方:(签名)
2015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