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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知识汇集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主要功能。.................1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1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1四、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须知........................2五、其他提取证明材料........................4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主要功能。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柜台及自助设备进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明细查询。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直接转账至本人联名卡储蓄账 户。
(四)具有银行银联卡的功能,并免收卡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一)、(五)、(六)项属于部分提取,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须知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的条件
1、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2、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0%;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以上。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1、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2、承租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注:需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无联名卡的应提供配偶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配偶方储蓄账户)、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三)、提取金额的计算
1、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时前十二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
2、一套住房因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提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
可提取金额。
(四)业务咨询电话
96319
五、其他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一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第二十六条 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十)项规定情形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