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11: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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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销户提取的: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调出本行政区域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封存帐户5年以上(含5年)的;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异地工作生活的;

6.职工在职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实体刑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使用提取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30%的;

4.补交土地收益金的;

5.被纳入本市(含辖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⑹ 有特殊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一)销户提取的:

1.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及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及身份证。

4.调出六盘水市行政区域的,提交调令、户籍迁移证明及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齐以上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支取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支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审定的数额开具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提现或转账手续。

四、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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