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_顾问管理办法工银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1:11: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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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及规定

(一)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在未获得货权凭证时,凭出口商出具的列明贷款让渡条款的商业发票,以货物自勺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业务。

(二)适用于我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二、授权、授信及归口管理

(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视同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纳人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如企业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一级(直属)分行可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内处理,并免担保。如企业不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分行须落实足额、有效的担保后方可办理。

(二)各级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审查企业提交的所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以及管理日常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审批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公司业务部门与国际业务部门联合做好业务营销工作。

三、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1.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叙作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提交《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并与我行签订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我行对出口商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出口商出运货物后,将发票及全套货运单据交我行转寄给进口商,我行为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发票金额70%的融资;

4.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出口商发出还款通知;

5.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出口商进行催收;

6.我行从进口商收妥货款后,扣收已支付的融资款后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四、受理、审查与发放

(一)受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查出口商的资信情况,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良好;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与我行有长期稳定的信贷合作关系,无拖欠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并且在我行核定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三)进口商与出口商客户之间有长期、稳定的进出口业务合作关系,在我行的结算收付汇历史记录中无迟付、拒付、纠纷或其他违约情况。

(四)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有关贸易背景材料、进出口合同正本、注明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在发票的下方写明“The receivables of above mentioned goods have been aigned to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以及全套货运单据。

(五)出口发票融资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发票票面金额的70%。

(六)出口发票融资的期限应比照正常的收汇天数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七)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利率比照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八)我行同意受理后,缮制汇款面函(Remittance Schedule),负责向进口商寄送发票和全套货运单据。

(九)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进口商提供汇款面函以外的汇款路径,必须确保进口商将货款汇人我行指定账户。

(十)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的企业,应与我行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协议》(见附件1),此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应逐笔申请并签署《出

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签订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贸易合同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可一次性签订总金额与贸易合同金额一致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合同中要写明借款的日期与分批出运的日期相一致:

(十一)对于需落实抵押担保的企业,还须与我行签订相应的贸易融资业务担保合同,(十二)各行对审批同意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要及时办妥发放手续。

(十三)在贸易合同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办妥金额为贸易合同总金额的抵押、担保手续,在企业分批次地向我行递交商业发票和货运单据时,要相应地分批次为其发放发票融资款,五、会计核算

(一)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货币原则上应是商业发票上的币种。

(二)出口发票融资用其他国际贸易融资(123099)核算。

六、登记、偿还、追索与核销

(一)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必须纳入信贷管理台账进行管理,各级行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指定账户的汇人款情况,建立台账,及时跟踪、及时核销,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信贷管理部门。

(二)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一个星期,我行向客户发出还款通知。

(三)若我行在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后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及时向出口商催收查询,由出口商自行向进口商催收。逾期的出口发票融资,要纳入新增不良贷款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催收。对出口发票融资逾期的企业应立即停办其出口发票融资业务。

(四)已办理出口发票融资的款项从境外收回时,我行应主动扣收已支付的融资款,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同时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发

[2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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