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_破产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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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安置方案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日期:10-01-03

一、职工安置总体原则

全体江门造纸厂(下称江纸)职工都享有对原江纸拖欠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的追索权。原江纸拖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江纸破产的日期即为江纸与当时仍在册的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下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

三、已经与江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职工的安置

(一)、已于2005年7月按《江门造纸厂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方案》(下称《实施办法》)与江纸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实施办法》和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实施安置补偿。

(二)、按《实施办法》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在江纸破产时依法向江纸追讨拖欠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这些清偿要求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

(三)、如果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指足够支付2005年6月30日在册的全体职工的所有合法清偿要求,包括先前由政府垫付的,且符合法规规定的安置补偿资金),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按《实施办法》的计算其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标准支付,但能实现的标准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则按能实现的标准计发补偿金,按《实施办法》的计算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

(四)、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按《实施办法》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仍按《实施办法》去的安置补偿

四、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的安置

(一)、按《江门造纸厂破产案职工预安置补偿办法》(见附件,下称《破产安于安置补偿办法》)对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合同关系的职工进行预安置。《破产安于安置补偿办法》是本方案中有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兑现的安置条件。

(二)、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合同关系的职工可以在江纸破产是依法向江纸追讨拖欠工资、集资款、劳动保险费用(拖欠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补偿金、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等,这些清偿要求按法律规定可以列入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顺序清偿。

(三)、如果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指足够支付2005年6月30日在册的全体职工的所有合法清偿要求,包括先前有关机构垫付,且符合法规规定的安置补偿资金),则按《预安置补偿办法》的计算其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补偿金标准支付,但能实现的标准超过《预安置补偿办法》规定的补偿金标准的,则按能实现的标准计发补偿金,按《预安置补偿办法》的计算补偿金标准较低的,可将差额补回。

(四)、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到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日仍与江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仍按《预安置补偿办法》取得安置补偿。

五、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住房问题

(一)职工原则上仍可在2006年6月8日之前按房改政策购买本人现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但必须向江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提出申请。

(二)职工中已按“三三制”、“标准价”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可向江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转按商品价购买。

(三)2004年4月至今江纸应为职工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职金部分按企业原执行的标准金额划入这些职工的住房公职金帐户。

(四)职工原租住江纸住房,又不愿意购买,或者因住房尚未确权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可继续租住。愿意继续租住的职工请在2006年6月8日之前与江纸签署租住协议,协议规定租金标准在五年内维持原江纸职工的标准。

七、集资款退还办法

职工集资款首先由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足够,按法律规定,职工集资款全额清偿。如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职工集资款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退还:

1、全额退还,不计算利息,10年内清退完毕,每年一次清退集资余额的10%。2006年的清退安排在8月份,以后每年的清退安排在6月份前。

2、实际清偿额按集资余额的80%计发,不计算利息,三年内清退完毕。在江纸破产宣告日起两个月内,每个集资户退还5000元(本人实际清偿而不足5000元的按实际清偿额退还)。实际清偿额减5000元的差额在破产宣告日起三年内清退完毕,2007年6月前清退30%,2008年6月前清退40%,2009年6月前清退30%。以上两种办法只能选择一种,由职工自愿选择。职工集资首先由可分配破产财产支付,如果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不足部分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筹集支付。

八、安置补偿资金来源

全体江纸职工的安置补偿费中(拖欠的工资、职工本人的集资款、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金、补偿金、按国家规定应该得到的工伤和非因公伤病补助金、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等)符合法里规定的部分应首先由江纸的可分配破产财产支付,如出现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的情况,或者安置补偿费用项目不属于可分配破产财产支付范围的情况,本办法规定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差额部分由江门甘化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筹资支付。先期垫付的安置补偿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可分配破产财产中清偿,其中垫付项目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在可分配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中清偿。

江纸可分配破产财产变现进度快于《实施办法》、集资款退还办法或《与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的,按可分配破产财产变现进度支付.江门市工作组/2006.5.聂党权副市长

市政府工作组:

就市政府工作组2006年6月27日提供的“江门造纸厂有关资料及江桥改制有关资料”(以下称“资料”),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资料”第一部分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江门造纸厂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就可以申请破产,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通过,是否将企业财产(企业改制)核实清楚,并不影响破产申请。”这是完全违背国务院2005年36号文第十七条的最新规定:“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应当事前予以公开,依法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所以,直至现在职工安置方案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方案在全厂职工不知道的情况下由纸厂法人陈奕团提出、上级部门同意,都是完全违法的,更何况现在正组织清查纸厂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结论未出来就匆匆忙忙申报破产,是错上加

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政府行为,我们提出强烈抗议。

2、“资料”提供情况并不完全,但已经说明江桥公司的“改制”是完全违法的。江桥是1998年在完全背着全厂绝大部分职工干部之下,没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由上级行政部门串同厂级主要领导和江桥领导自卖自买,以至现今一直不敢公布当时包括厂级领导在内的持股情况。《宪法》第十六条早就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江桥“改制”是完全违反这些规定动作的,江桥是纸厂最优质资产,决不容少数人吞占!

江桥“改制”更是低价贱卖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54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资料”反映江桥1996年生产总值5191万元,税利287万元,总资产35206306.54元,总负债33478535.96元(没有提供明细资料),所有者权益172.78万元,一次性付款按80%优惠,以138.22万元赎买。这正是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的典型贱卖国有资产行为!自从卖了江桥,纸厂就走入困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职工利益,使少数几个挂着共产党招牌的领导干部变成大股东一夜暴富。纸厂近8年是拖欠工资、社保、医保,逐渐走向死亡的8年,又是少数领导干部成为百万、千万富翁买别墅、买洋房、送子女出国留学、投资移民香港的8年!难道职工多次反映的这些问题政府都听而不见吗?

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完全确定江桥“改制”是不合法的,一定要依法收回(不然,为什么那些“改”了“制”亏了大本的公司,又最终全部回归纸厂背债?),并要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职工代表依法产生出来为广大职工工作,一定要依法支付工资。

4、要求补充江桥“改制”时的具体资料:(1)资产明细表;(2)负债明细表;(3)股东名单及股份、股金具体情况;(4)股金交纳的具体情况及凭证;(5)“改制”前后3年生产经营情况;(6)“改制”前后3年股东分红具体情况。

5、“资料”称:“经查,江门造纸厂于2005年10月正式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江门纸厂申请破产已经9个月,大超出了期限,肯定是无效的。但为何市府工作组还打着破产旗号实施职工安置、集资款折扣退还等等?

总之,今后凡是涉及职工权益事宜,一定要依照《宪法》《工会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

例》《国务院[2005]36号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否则都是违法的。以上5点请市府工作组作出明确答复,承诺易中强局长协商会上口口声声“依法办事”的原则。我们要的是实际行动,不是放空炮,一再背信弃义欺骗职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果市府工作组继续执法犯法,我们将找广东省人民政府解决问题。最后,请紧记胡锦涛书记“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教导,真正造就一个和谐社会。

江门造纸厂破产清算组(资产公司)为何坚持违规违法进行到底??

2006年7月9日江门造纸厂在市工作组的支持下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投票表决职工安置方案,在册职工人数262人,参加开会238人,每人一票进场,实名投票,投票结果。1票同意,236票反对,1票弃权。旋即,7月10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宣告受理同时宣告江门造纸厂破产。7月13日派驻江门纸厂破产清算组(市资产经营公司)——由此便进入了假破产的实质性操作,强行遣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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