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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汇总审核注意事项
1、各地(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教育投入要符合教育法“三个增长”的要求,如未达到,要认真查找分析原因,是投入问题,还是经费统计问题,要及时跟局领导汇报,如有必要,请跟市领导做好汇报工作,采取措施,确保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2、财政局内部教科文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工作,加强与局内部预算、国库的数据衔接,确保教育投入数据不重不漏,全部按规范要求列支到相应的科目中去。
3、根据2012年全国教育经费公布口径,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基建拨款”和“教育费附加”三项,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数据审核,“教育事业费拨款”、“基建拨款”和“教育费附加”三个指标数据之和,原则上要与公共财政预算“205教育”支出决算数一致。另外,各地将学费等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在教育经费统计口径,学费等非税收入是要全部剔除在财政教育投入之外的,因此各地一定要注意两者口径是不一致的。
4、教育经费统计口径中“教育事业费拨款”口径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但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51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99款“其他教育支出”,因此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
支,严禁将财政教育支出随意列在99款“其他教育支出”科目中。
5、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数、教师数和机构数要与教育事业统计进行核对,如数据差异较大,要分析查找原因,严禁虚报学生、教师人数,严禁将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人数统计到公办学校,严禁将代课教师等纳入公办教师统计范围,防止降低生均标准。
6、各地要认真核对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指标,并按照文件要求列2013年教育支出,尤其要注意2014年元月份下达的要求列2013年支出的教育资金(如鄂财教发[2014]1号、2号、3号、4号、5号、7号、10号、11号、12号、16号、18号、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