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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取还贷的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同户籍亲属(以下简称偿贷申请人)可以申请支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二、支取还贷的条件
1、偿贷申请人必须是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者;
2、偿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的贷款时间必须满一年,并且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三、支取还贷的期限
偿贷申请人可以在每年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一次。
四、支取还贷的额度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支取还贷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剩余贷款余额的1/15,其他同户籍亲属可以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偿贷申请人用于偿还贷款的数额每人次不得低于1000元;
3、偿贷申请人每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前贷款余额。
五、支取还贷需提供的材料
1、《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审批表》(1式1份);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1人1份);
3、《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借款合同》(原件);
4、偿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5、同户籍亲属支取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六、支取还贷先经管理中心审批点审批同意后,偿贷申请人再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直接转账到个人贷款账户中,不得提取现金。在填写《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审批表》时请认真填写“贷款账号”、“贷款发放银行”、“借款人姓名”栏,中心将按以上信息办理转账事宜。
七、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后,借款人仍需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按月还款,否则将作为逾期贷款进行处理。
市区审批点地址:新浦区海昌北路28号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东大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
赣榆县审批点地址:青口镇华中路建行分理处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榆县管理部 东海县审批点地址:牛山镇幸福北路3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海县管理部
灌云县审批点地址:伊山镇胜利中路1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灌云县管理部
灌南县审批点地址:新安镇人民中路23号工行一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灌南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