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_惠安县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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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结合《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泉州生态市建设行动方案》,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和生态市的目标,制定2006—2010年惠安县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达标天数占全年应监测天数的比例达90%以上。

2.县城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稳定达标,2010年起县城内无劣Ⅴ类水体。

3.黄塘溪庄兜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林辋溪峰崎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50%。

5.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1-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大于60dB(A)。

7.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大于70dB(A)。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内。

2.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完善。

3.重点工业污染源按规定时限实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

4.2010年底,重点排污单位均应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5.2007年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动态管理档案;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处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6.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积极推行油改气。

7.LNG服务范围内逐步淘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1.2006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

2.2008年底前,建成惠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3.2009年底前,建成黄塘片区(含洛阳、黄塘、紫山镇、台商创业基地)截污工程。

4.2007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并颁布实施;2007年底前洛阳江流域沿岸乡镇(街道)、2008年底前其他乡镇(街道)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综合整治任务,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5.已建成的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达标

排放;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四)生态保护目标

1.全力推进生态县建设,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并经县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分年度落实生态建设项目。

2.200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前,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

4.2006年底前,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并报批准。

5.建成2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并通过验收。

6.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照《泉州市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及实施意见,推进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五)环境保护投入目标

1.环境保护投入年增长幅度高于本地区经济增长幅度,且环境污染治理投入逐年增加。

2.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3.至2009年每年按期足额支付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

(六)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2008年底前,惠安县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2.2009年底前,惠安县环境监察大队通过环境监察三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3.2009年底前,建成县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工作。

4.2009年底前,建成惠安县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

5.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按市里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完成征收工作。

6.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公报。

7.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8.县政府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按要求落实国家、省、市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其他

1.实施泉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计划。

2.落实重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制。

3.实施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计划。

4.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二、附加责任指标

1.县城污水处理厂最迟于2007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并完善配套管网工程。

2.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最迟于2007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

三、年度考核指标

(一)泉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惠安县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工作计划。

四、目标考核

(一)惠安县人民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泉州市人民政府惠安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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