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廉租住房分配方案_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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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日期: 2011-08-01 10:07:34.0 作者:

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40号)、《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发[2010]119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旗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规范全旗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定本分配方案。

我旗新建廉租住房444套,户均面积 40 平方米,现有保障家庭653户,(其中2008年360户、2009年293户)本次分配采取出售部分产权牵头,房产管理局负责会同纪检、监察、检察院、物价等部门并邀请旗人大、政协监督,结合本旗实际情况,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出售价格,并向理局三楼。

一、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制度推行以来,我旗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改善民生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廉租住房的出售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和租售并举、实物配租的方式多措并举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补贴。对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仍可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方式享受住房保障。

旗房产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和实物配租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二、出售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出售比例:80%出售,20%配租。

三、保障对象和配租、出售标准

(一)保障对象为截止廉租住房分配实施前已享受城镇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配租标准和对象

1、配租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2010年我旗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1.5元/㎡(建设面积)。一次性按年缴额的10%。配租家庭应缴纳叁仟元的入住保证金,以保证廉租房屋内设施完整及入住后的后续管理。腾退租住房屋后,退还其保证金。

2、配租对象

已享受城镇廉租住房补贴中无购买能力的孤、老、病、残家庭和其他特殊群体。

(三)出售标准和对象

1、出售标准

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我旗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为:底楼、顶楼85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870元/平方米。

2、出售对象

已享受城镇廉租住房补贴中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人群和其他特殊群体。

四、廉租住房管理

1、资金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取的住房款,除按规定预留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机构

成立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人员由房产管理局抽组(3—5人)。

对申请登记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分配房源。以得到实物分配的家庭,停发本年度货币补贴。

五、分配对象及条件

对象:本次分配对象2008年—2009年已保障家庭,不包括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的家庭。

条件:2008年保障户为先,2009年的为后(后者以低保年限轮候)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科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二年指2008年元月一日前)。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内小平米有房和危房户待改家庭)如有确实属高危房屋需申请解决住房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并将可办理廉租住房手续。

(二)申请保障家庭条件的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家庭认定

按旗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2)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平方米的。

(3)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4)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和60周岁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尽可能结合社会福利予以安置。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以上困难家庭可享受优先分配(一至三层)。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旗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房管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干部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旗民政部门。

2、复审。旗民政部门至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管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到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旗房管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至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社区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旗房管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年老、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旗房管局核发《廉租住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

五、监督管理

(一)旗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并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中心和民政、社区审核。对取消低保户待遇的低保户和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责令退出。

(二)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能再申请廉租房。对骗住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并补交市场平均房租的租金,情

廉租房转让、转租、出售的立即

收回,并不再分配廉租房。对将廉租住房转租他人的,收回其住房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购买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五年内不得转让、转租、出售、空置、不准将廉租房改做他用,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高档

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和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入住资格。无条件收回房屋,强制性扣除违法所得、租金和一切费用,取消其保障资格,今

(四)购买入住三—五年内死亡绝户的住房,由旗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当时购买住房的价格回购;配租入住的死亡绝户和特殊原因造成据实际情况由旗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共有产权的管理方式核发廉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记”栏目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六)已出售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抵押;确有特殊原因转让的,只能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

(七)当事人对廉租住房分配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可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

(八)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廉租房分配全过程。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由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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