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撞人出命案保险公司不赔案续(精)_撞伤人保险公司怎么赔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05: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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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撞人出命案保险公司不赔案续

“不是我们保险公司不愿意赔或拒赔,是交警队没有界定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依照我们的现行做法,没有事故责任比例,我们就无法计算理赔数额。”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理赔案中,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如是说。

今年的8月6日,司机王某驾驶着车主刘某的起重机车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轧死亡。事后,朝阳区交警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警支队随后作出了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10万元。

刘某已将此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第三者险,保险金额5万人民币。刘某等人认为,按照今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遂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理赔4万元,但保险公司均未同意。

9月20日,刘某等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已承担了全部责任,这已是很清晰了,无须再确定责任比例。此外,朝阳交警支队出具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但被告仍强调,按照有关法规和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

当法庭审理结束,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原被告均称“同意”。原告的调解条件是:被告理赔,数额4万元。被告称,对此条件,还要与公司领导协商。

法官宣布,给被告一周时间,一周后择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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