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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整村搬迁与退宅还耕的若干政策(试行)
作者: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3-15 【大 中 小】【关闭】08:39:22 文章来源:【打印】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文件
县委办[2011]19号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整村搬迁与退宅还耕的若干政策(试行)
各乡镇党委、政府,工业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兴县”发展战略,坚定不移走“产业高新、小县大城、生态发展”道路,大力推进整村搬迁工程,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人口集聚,提高资源共享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开化县下山搬迁人口集聚规划(2011—2013年)》,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村搬迁的范围、安置地点、安置对象
1、整村搬迁的范围:指县域范围内3户以上的自然村。
2、整村搬迁的安置地点:包括东城、园区、华锋、后山、星口五个县级安置小区。
3、下列对象不能享受整村搬迁政策:
①已享受下山转移政策的农户;
②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③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建有私房或在城区范围内已购公寓房的农户;
④除婚嫁、新出生人员以外,在本《意见》实施后将户籍迁入整村搬迁范围内的人员;
⑤整村搬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 ⑥至整村搬迁报名截止日下落不明满二年(以法院公告为准)的人员; ⑦在整村搬迁报名截止日之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申报审批程序
整村搬迁的,需80%以上户主共同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并做好户籍、身份、房产核实
工作,填写个人申请表,签订退宅还耕协议,报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提交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村搬迁实施期限为3年。
三、整村搬迁安置方式
整村搬迁采取公寓房、联排房或货币等方式安置。东城、园区、华锋等小区采用公寓房安置,后山、星口等小区采取公寓房与联排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独生子女户、结婚未生育户在购置公寓房和建造联排屋时,可按增加1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
1、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全部实行统建,由县政府统一定价,按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公寓房分50平方米、68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等4种安置户型,其中园区以小户型为主。搬迁对象每户限购一套,人均享受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成本价,购房面积超家庭核定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核定价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2、联排房安置。按集体土地性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根据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建造。采用联排房安置的,用地面积以1个人36平方米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1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竞价择位均价的30%予以奖励。联排房宅基地以成本价为基数,通过竞价选位方式提供给搬迁户。
3、货币安置。对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购买商品房且放弃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权利的农户,再按28000元/人给予补助。
四、整村搬迁异地安置户补助标准(按家庭实际人口计算):
1、对符合下山脱贫条件,签订退宅还耕协议,并在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安置的农户,给予5600元/人的补助。
2、对在整村搬迁异地转移安置小区安置的农户,再按8000元/人给予补助。
3、对在东城小区购买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按8000元/人给予补助;对在园区、华锋小区购买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按4000元/人给予补助;对在星口、后山小区购买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按3000元/人给予补助。
4、拆除原住宅奖励补助:泥木、砖木结构的住宅,按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分别按4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结构的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附属用房不予补助。
5、宅基地收回奖励补助: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按30元/平方米计算。
6、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900元/户。
五、退宅还耕奖励补助标准
1、整村搬迁对象退出的原住房宅基地和其它空闲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根据建设用地复垦立项面积,按2000元/亩、4000元/亩标准给予所在乡镇、村工作经费补助。
用地指标奖励按净增耕地面积(即:复垦面积减新安置地面积部分)的10%提取,由整村搬迁所在乡镇自行安排使用。
复垦面积扣除新安置地面积和奖励指标面积后,按5000元/亩、10000元/亩标准分别对所在乡镇、村给予奖励。
2、整村搬迁到县级安置点的,县政府按每户1000元标准奖励给整村搬迁所在乡镇。
3、安置小区由当地乡镇负责做好土地报批、三通一平、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资金自求平衡。
六、资金拨付方式
1、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会同其它职能部门提出方案,提交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2、采取公寓房安置的,在原住房拆除后其相关补助资金用于抵交房款。
3、采取联排房安置的,在原住房拆除后即拨付60%补助款,在房屋竣工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40%。
七、安置管理办法
1、县国土、规建部门在下山搬迁安置房屋权证相关批件上要注明“下山搬迁安置房”字样。
2、凡跨乡镇搬迁的农户,如有将户口迁移到安置小区要求的,可凭县扶贫办出具的下山搬迁“户口迁移抄告单”及户口本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整村搬迁下山脱贫农户的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征兵、民事纠纷调处等行政管理工作由迁入地村或社区负责管理。户口转为城镇居民的搬迁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城镇居民低保、医保等相关政策。
4、农民搬迁后不享受迁入地村级集体的生产资料和资产分配。农户下山前与原居住村签订协议,继续长期享有原居住地的山林和土地等承包权。农户原承包山和承包田自愿流转到村集体的,村集体应给予合理补偿。
5、户口没有迁移到安置地的转移对象,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原所在村村民同等待遇。
6、被列为整体搬迁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康庄工程、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基建项目,同时不再安排宅基地新建房屋。
7、制定出台安置小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下山搬迁农民技能培
训,着力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工资性收入。出台安置小区来料加工扶持政策,各安置小区都要配套一定面积的来料加工场所,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
8、金融部门对下山搬迁户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八、制约措施
在整村搬迁过程中,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建房地基和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将建房地基和补助资金等优惠政策予以收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1、各县级安置小区所在乡镇,要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整村搬迁对象安置到县级安置小区以外的乡镇脱贫小区和中心村,由所在乡镇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3、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县扶贫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1日
主题词:下山脱贫整村搬迁政策
报:市委办、市府办
抄:市农办
发文形式:电子版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2011年3月11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