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风险告知书_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03: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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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诉讼风险告知书

各位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支持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应承担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据证明手续,否则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

六、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予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

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十、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该提供被执行人的 准确下落或者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路,如果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终止执行,待被发现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十一、未按法定日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 裁判文书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丧失申请执行权,承担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十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接触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将不予受理。

请委托人认真阅读,如同意请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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