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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证据法的宗旨证据法制度必须遵行宪法(目的:服从宪法、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将宪法有关原则主体化);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和诉讼的两个主要价值)。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对最终的事实认定,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自由心证原则(主义):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法官资格限制,保障法官能够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获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等等。心证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无罪,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审判公开,约束法官随意形成心证,保障法官判断的合理性;回避制度,保障法官能够以理性和中立判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的被告人自白必须有补强证据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重大案件的判断采用合议制;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程度;等等。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要求法官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及原因或基础记明心判决书之中;事后审查制度等。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专门性和应用性。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和边缘问题。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诉讼证明指在诉讼过程中,由特定的诉讼主体,包括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证明的意义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基础;是诉讼程序的核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诉讼证明的特点(征)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主体是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只能是法官);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证明的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法官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控等。
是实质上的事实。
从哲学上看,客观事实一经发生,就成为永恒的过去,不可能完全复现;从认识案件事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从诉讼的价值和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证明有分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证明;实质证明与形式证明;对实体法事实和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宏观意义上的证明和微观意义上的证明。严格证明是指运用法定的证据种类并且经过正式调查程序所作出的证明。自由证明
对证据的要求、所需要的调查程序、证明标准、价值取向、能否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对证据调查的要求不同。三大诉讼法中证明的差异: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刑事:提起控诉一方;行政:被告的行政机关;民事:原、被告分担)、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证明最高,行政居中,民事最低)
。:严格、自由;作用和功能:三大诉讼;性质:实质和形式。证明对象:实体和程序法事实;概念的意义:宏观和微观意义上。证明的构成环节(因素)五个:证明主体、对象(证明的客体)、责任(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活动的过程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标准、手段(就是证据)。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客体。证明主体提供证据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这个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当它需要有证据使之明晰之时,它便构成了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来源于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它在诉讼之初便告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它在证明任务完成后便告消灭;诉讼越是推进,证明对象的范围越小;到诉讼结束时,证明对象还存在,证明虽然有必要,但因时间性,证明无可能性;如果某个事实主张仍为证明对象,主张该事实
;自由证明和规范证明相结合(自由证明:当事人可以利用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从事证明活动,而不受立法的严格调整和具体规范。【诉讼中证明被称为规范调整下的证明】诉讼证明规范性:证明程序、证据能力、在特殊情况下证明力的衡量);当事人自治;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原则。证明的方法直接观察法、逻辑推论法和法律嫁接法。证明对象是由
实体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程序法事实(不构成证明对象;仅对诉讼过程中的纯粹程序问题产生意义;与案件的实体结果无关;不属于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客体)证据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证据事实被假设为已知事实,案件事实被假设为未知;证据需要查明,不是凡是需要查明的东西都能成为证据)刑事诉
害结果。)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断,是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及规范性文件都是证明对象。(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违法程序: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规范性文件。我国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证明责任应当从行为与后果两方面加以解说,它包括双重含义,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公诉人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行为责任与结果
先是结果责任的预先设定,后是行为责任的实际履行;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和本质的责任
;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固定于一方当事人,行为责任则随着诉讼状态和过程而发生转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两者在时间上均贯彻始终,但是结果责任在诉讼结束之际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则变为法院裁判的特殊实体规范;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行为责任可由法院和律师协助履行,而结果责任不能。行政诉
;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有更优越、现实、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责任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
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难易。一般由举证容易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保护弱者。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往往选择保护弱者,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基于对弱者保护来设定的。证据距离,证据距离近的当事人更容易提供该证据;举证能力的强弱;实体法上的特别立法政策考虑;盖然性标准;举证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证明标准 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同时也是法官确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证明标准特点 以客观真实为诉讼审判的最终追求;个案中的最低证明标准和最高证明要求是竞合的;客观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实行一元化证明标准,即三大诉讼都实行相同的标准。推定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
推定特点在性质上,推断本身并不是证据,而是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在适用上,推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在结果上,运用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从功能上,推定与证据不同,它即是事实认定方法,还是举证责任调节器。推定与拟制不同。推定的意义 便捷的事实认定方法;具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事实上的推定(裁判者以经验法则为根据)与法律上的推定(以法律规定)的区别 推断依据不同,这是根本区别。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属法律上的推定,以经验法则为依据的属事实上的推定。法律效力不同。法律上的推定具有较强的拘束力,事实上的推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对当事人意义不同。律上的推定具有指引当事人举证有引导功能,而事实上的推定则主要表现为法官认定事实过程中的内在思维过程。推定的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经得以确认;必要条件:无反证推翻。司法认知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力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司法认知特征 主体限于法院;客体是特定的事实;是一种便捷的事实认定方法;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司法认知规则 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内容 认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认知时应当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司法认知范围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科学定律、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法证明的事实传闻证据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陈述,而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传闻特征 提供传闻证据的主体是证人;表现方式多样;是他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而由出庭作证的证人向法庭转述;是作为证据来证明其本身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上的例外情形 普通法规定的例外:情况证据(自发性 即时性 直观性);死者生前所作的陈述;公共文件。制定法规定的例外:视听资料、学术论文。补强证据规则及适用条件 只有在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特定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条件 被补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已经确定;真实性难以确定;法庭质证,被补强的证据已经经过法庭质证,用来补强的证据也必须法庭质证。证明力大小的具体情形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传来;直接—间接;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有;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其他同类证据;出庭—不;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证。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客观存在的事物能否证明诉讼案件有关的情形,要求与案件之间有联系,如果没有这种联系,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也不能成为诉讼证据。注意三个问题: 证据的关联性是要求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该证据是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存在或不存在,不能认为只有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才是证据,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不是证据。证据的关联性中的关联,包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事实材料,也包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认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事实材料是证据,而证明他人所主张的事实材料不存在的事实材料就不是证据。证据的关联性中的关联,既包括事实材料与待证对象的直接的联系,也包括事实材料与待证事实的间接联系。非法证据非法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存在种类、签名、登记、印章、顺序、手续等瑕疵;不符合法定来源,如无证人资格的人的证词;公安司法机关取证违法,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调取证据材料;个人取证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调取、收集证据材料。诉讼中自认与认诺的区别承认的对象不同。自认是对诉讼中主张的事实的承认,认诺是对诉讼请求的承认;承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原、被告都可提出,认诺只能由被告作出;基于诉讼的原则不同,自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的调整,认诺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调整;承认的效果不同,诉讼中的自认在诉讼中能产生免除事实主张者举证责任的效果,同时对法院有拘束力,但是要求法院据此作出不利于自认者的败诉判决。调查收集证据和特征 指证明主体及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特征 主体分两类 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和律师,区别 性质、方法、范围、依据等方面;客体 证据材料,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为 包括证明主体及法院提供、制作、固定或者获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依法 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进行。否则,证据材料在就会在质证和认证时被排除。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区别 是否经过质证和认证;是否用于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之间的关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二者的联系:调查取证要以审查判断为指引。审查判断要以调查取证为基础。不同 目的不同。调查取证的目的是获取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目的是甄别证据材料的证明资格和证明力;程序不同。调查取证的典型程序,在刑事公诉中是侦查;审查判断的典型程序,是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认证;效力不同。调查收集的结果只能是证据材料,需经审查判断后才能作为证据。鉴于上述区别,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和学界均明确区分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法院应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 证明规则有证据调查申请的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条件(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密、商密、个隐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提出申请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7日);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复议。律师取证方法 询问、查阅和复制司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调取实物证据、申请调查取证、制作视听资料、委托鉴定等方法。律师取证原则 有利于被告人和保守职业秘密。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应用科学技术设备;相信和依靠群众。调查收集证据的步骤分析现有证据材料;明确调查任务;拟定调查提纲;发现和提取证据材料(方法:笔录、音像、实物、模型、粘印提取法);妥善保管证据材料。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侦查实验等。证据保全 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等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固定该证据。主体:法院和公证机构;以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为条件;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证据的合法性:诉讼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的要求。取得、形式应当合法。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质证的原则公开性、直接性、言词性、对抗性、灵活性、传闻证据指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陈述,而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特征提供传闻证据的主体是证人;表现方式多样;是他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作为证据是证明其本身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新证据材料质证指举证期间届满之后,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现和提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是指在第二审程序中发现的:没有被依法准许准许延期举证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错误驳回证据调查申请而没有调查的证据材料;非因当事人过错,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发现的证据材料;准许当事人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确定证明对象;标准;审查现有证据材料,确定定案证据;全综合审查判断。方法指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手段。甄别法是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同一认定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的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或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比较印证法指将若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辨认法指审判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质证法指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案件事实或证据事实进行相互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判断认定证据的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即审判人员作出裁判,应当以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不得考虑未经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不相关的事实。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即审判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根据生活经验,应用逻辑推理,根据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遵守证据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心证公开原则。审判人员作出认定结论的,必须说明理由。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借助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和措施对与案件有关的电脑中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备份,并在备份上进行电子签名;收集有关电子设备和系统软件的资料;搜查和扣押电脑等电子设备;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物证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等。物证特征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外,还有以下独特的特点:物证是以实物体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往往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
(有比较完整的形体、一般能在法庭上出示);痕迹物证(指与特征事实相关联的一切物质痕迹);微量痕迹(微型物证,指与特征事实相关联的微量物质。固体和液体);无体物证(指与特征事实相关联的无固定形体的物质。气味、声音、光、电等)意义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的客观依据;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根据;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调查收集物证
法定程序对有关的场所、搜查
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有关的人身或者场所 物证的审查与判断物证的来源和取得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同时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或表达了人的被人理解;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书证与物证的差异载体、思想(属性)、理解(鉴定)、事实情节完整(个别片断)、保存和固定方法。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和收集 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书证通常由被告提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国密、公共、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认定;依职权采取的程序性事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视听资料以录音(像)资料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特征 动态观、高度科技、高度准确性。视听资料收集及其注意事项
是指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法院、当依照合法程序进行,不得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被收集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可提供复制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妥善保存收集到的视听资料,防止磁化或被修改,国密、个隐要保密,淫秽要封存。视听资料审查方法 追根溯源法、比较印证法、背景考察法、科学鉴定法。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特征是由知晓有关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是证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受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证人资格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可以成为诉讼中的证人的法律资格。条件自然人;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意志;了解案情。证人权利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人格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弱势证人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义务及时到场或出庭作证;如实作证;如实回答与案件有关的提问;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对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查判断。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证言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特点是专家凭借专门知识、技能或现代科技手段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只是对鉴定对象的检测、分析、鉴别的结论;是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鉴定人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鉴定人分以下三种一是法定鉴定部门的专职鉴定人;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的专职鉴定人;除上述两种鉴定人以外的民间鉴定人。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合法拒绝鉴定的权利;鉴定人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有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的义务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客观、科学、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依法主动回避;鉴定人按时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鉴定的材料不得丢失、毁损或挪用,按要求予以退还委托鉴定单位或作适当处理;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四种方式,办案人员自己、通过向有关专家就专门问题进行咨询、通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核实鉴定意见、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内容 鉴定主体、鉴定过程、鉴定书的内容、鉴定结论、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注意三个方面: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应当认定其效力;一般情况下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等级来给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上划分等级。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大小决定于鉴定结论的科学程度、准确程度,而不是鉴定主体的行政级别或鉴定人的职务或职称。专家辅助人 指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及所涉及的原理,向当事人或法官予以阐释和说明,以弥补当事人和法官专业知识的欠缺,帮助他们准确认定事实的专家。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客观充分地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阐释和说明;人身安全受到保障;在司法机关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侮辱其人格时,提出控告;获得经济补偿;拒绝出庭解说义务及时出庭、如实解说、宣誓。专家辅助人和证人的区别相同之处:都向法庭做出陈述,但在性质和其他方面有明显区别证人作证的范围没有限制,只要其陈述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即可。而专家辅助人只能就专门性问题进行陈述;证人是对耳闻目睹的事实向法庭陈述,其陈述是一种对感官所感知的客观事实的描述。而专家辅助人根据专业知识客观地阐明和解说案件中的专门性事项的含义和原理;证人除了提供证人证言外,不能进行其他诉讼行为,而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特点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形成的证据,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即使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其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共存。自认从广义上说,当事人自认包括当事人对事实主张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大陆法系一般把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称作自诺,而将对事实的承认称为自认。自认的构成条件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被害人陈述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特点证明的直接性;证明对象的排他性。被害人在作证方面的权利有权拒绝辩护律师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参加法庭辩论;获得语言文字帮助;获得保护权。义务如实陈述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程序;陈述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情理审查判断;注意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特点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口供内容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测谎结果不是独立的证据;可以成为侦查的导向,但不宜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讯逼供原因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特权制度在作怪;有罪推定意识的影响;不愿做全面、深入、细致、艰苦的调查工作;处罚偏轻,打击不力;办案有目标,限期破案压力大。性质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副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侵犯人权;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容易酿成错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根治刑讯逼供的方法与途径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手段中的科技含量;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应当赋予律师讯问到场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建立证据排除规则;取法办案下指标的作法。笔录的制作要求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予以制作;应当到场的人员必须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可以辅以视听技术,但文字记录不可忽略;诉讼笔录必须由主持勘验、检查和行政活动的人、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语言规范,字迹清楚、准确。笔录的审查判断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形式是否合法,签字或盖章有无代签或伪造的情况);笔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准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必要时予以排除;看笔录的记载有无遗漏和差错);笔录记载的勘验、查检方法是否科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