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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了,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刑事诉讼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的功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得以进一步彰显和落实,进一步为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了惩治犯罪的法律武器和必须遵循的规范;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同时在此新形势下,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职务犯罪的侦查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一、辩护制度的修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提出了新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根据最高检最新下发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字数由原来的252字现已增加到860字,内容更加详尽,无不体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1
从反渎职侵权工作查查的范围属于职务犯罪,而职务犯罪本身具有智能型、隐蔽性的特征,痕迹、物证少,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犯罪行为有职务作为掩护,发现难、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职务犯罪的证据基本以言词证据定案,而言词证据本身稳定性就差。新刑诉法从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律师会见程序、法律援助范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诉、控告权等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深化和完善,扩大了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完善对检察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增加了难度。
二、证据制度的完善,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为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最常用的手段一般是通过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线,使其交代罪行。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将政策攻心、法制教育说成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威胁恐吓,最终使得证据被排除。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的手段、环境、方式、办案人员的语气语调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与要求。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
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1)扩大了非法证据的范围。(2)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3)增加了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4)明确了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但应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5)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6)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标准。
新刑事诉讼法这些内容的对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采取的手段有了严格的要求。
三、强制措施的完善,提升了控制和查处犯罪嫌疑人的水平,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强制措施的运用一直是侦破职务犯罪的重要辅助手段,强制措施条件的细化,也就意味着限制就更大。新刑诉法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拘传的条件更加细化、更加严格,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批准的难度加大,对传统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办案争取时间、辅助案件突破提出了挑战。旧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据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修改后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据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此之外对于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
捕决定时间提高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比旧法最长时间增加了三天。这些改动对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调取证据和作出处理适当放宽了时间限制,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侦查案件,但同时对强制措施的运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方向
1、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必须在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采取的手段要更加严格。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就要增强证据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不仅不得违法收集言词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而且也不能违法收集实物证据。同时必须转变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不断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
2、要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徇私枉法,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这一措施纳入其中,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借助这一手段,克服侦查取证难,瓦解犯罪嫌疑人订立的攻守同盟,发现和获取新的案件线索及证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历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人员必须增强人权意识、增强证据意识、增强程序意识;转变倚重口供的观念、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提高相对透明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创建完整证明体系的能力,提高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