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_作业提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2:02: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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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2008年3月15日,甲通过互联网从乙处购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并付款1500元。同年4月3日甲收到某地邮局送来的包裹领取单,上注明:索尼数码相机一台,重153克,价值1500元。

甲领取包裹(一只木盒)回家打开后发现,盒内根本不是相机,而是小石块、铁片和棉花,经核对重量确为153克。甲遂与乙取得联系。乙回答:木盒内绝对是数码相机,重153克。经协商无果甲诉至法院。

请根据我国民事证据相关规定,回答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采取“双重责任说”:应当由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当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最终出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在此案件中,甲乙的争论点在于乙是否正确履行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邮寄给甲的是否是索尼数码相机一台。根据《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当由卖方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邮寄给甲的包裹是重153g价值1500元的索尼数码相机而不是小石块、铁片和棉花。甲反驳乙,“反驳”负有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73条确立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应当根据甲乙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审判案件。如果乙的证据足以证明寄给甲的是索尼数码相机,即乙的证据证明力大于甲的证据证明力,即履行了合同,“反驳”负有证明责任的人须承担败诉后果,甲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如果乙的证据证明力小于甲的证据证明力,那么乙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如果证据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甲乙双方根据法院的裁判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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