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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疫病、疫情报告制度
1为加强当地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疫情防治与报告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所称农业植物疫情,是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3基地管理过程中,基地管理人员要对基地内的各种生物进行登记,特别对境外新引进的,以前没有见过的作物要进行生长全过程观察记录,配合丹阳市农业委员会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管理人员、植保员、巡视员应在四小时内报种植场管理部,种植场管理部在六小时内报市农委有关部门,市(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层层上报。
4.1 在本区域内发现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4.2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区域内新发现或暴发流行; 4.3经确认已经扑灭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区域内再次发生。
5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称、寄主、发现时间、地点、分布、危害、可能的传播途径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基地管理人员上报前应按以上内容作详细记录,在报告表中填明。
6除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农业植物疫情。
7农业植物疫情发现经核实确定前要保护发现的植株样本,不可随便处理,待有关部门最后核实,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