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析的方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务实证分析方法”。
证据分析的方法
一、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民事判决书是以法院的名义制作和送达给当事人的,也加盖有法院的印章,因此,在民事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分析的主体是法院。但是,由于法院是一组织体,其本身不能审理和裁判案件,而是由办案法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具体行使审判权(含裁判权),故实际上是由办案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分析,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意见也就是办案法官对证据的认识和看法。这表
明,民事判决书中证据分析的主体有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名义主体为法院,实际主体为法官。
二、证据分析的对象是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包括他们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由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可能成为法官分析的客体,因此,一般说来,当事人质证的对象也就是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可见,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进行证据分析的对象有二:一为证据资格,二为证明力。证据资格是指一个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的能力;证明力则是指一个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所产生的证明作用,或者说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首先,对证据资格的分析,主要是分析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或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是判断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标准。在理论上,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三性”时,才具有证据资格。但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民事非法证据,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赋予其证据资格。例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强制排除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却宽容有加,原则上不予排除。日本对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亦大体如此。其次,对证明力的分析,则是按照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阐述证据有无证明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一是从来源看,以证人证言为例,有的证人是民事案件事实的现场目击者,其记忆力、道德品质较好,如果让其作证,则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证明力较强;而有的证人对案情的了解系传闻所致、道听途说而来,若让其作证,其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则令人怀疑,证明力也大打折扣。二是从证据的种类看,有的证据材料虽有证据资格,但不一定有证明价值,此种材料便不一定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如有些传来证据便是如此;理论上认为,原始证据一般要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一般要优于间接证据,实践中《证据规定》第77条也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三是从关联程度看,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越大,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发挥的证明作用也越明显;反之,关联度越小,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也越弱。
三、证据分析的依据多种多样。法官在分析证据时,如果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就某个证据问题有明文规定的,可以直接援引条文阐释其意见,例如,《证据规定》第65条、第67条-77条等条文即可直接用于说明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问题;如果没有条文的直接规定,可运用相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来分析证据。法官在分析证据时,也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资格、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分析判断。此外,在分析某一证据时,法官还可运用其他证据来检验和印证。
四、证据分析好坏标准。内容上应该符合三个标准:
1、表达清楚;
2、能表明法官聆听了当事人的陈述;
3、说理充分。逻辑性上符合二个标准:
1、说明证据资格(“三性”)可采用的依据;
2、说明证明力分析后可采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