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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八条规定
市教育局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九条规定。
一、规范课程和课时。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证开齐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和相应课时。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开学、放假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中8小时,初中7小时、小学6小时)。严禁初、高中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组织非毕业班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严禁组织小学生补课。
三、规范学业监测。小学每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水平测试不超过一次,初中、高中每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水平测试不超过两次。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非教育部门安排的各类学科竞赛。
四、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控制班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规定区域外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不得随意发布招生宣传广告。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均不得为其他学校提供抬生考试场所。中小学校班额不得超过60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置快慢班、重点班。
五、加强教学用书管理。中小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年充用书目录征订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发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学校收费的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坚持做到收费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公示,严禁乱收费。
七、严格学籍管理。中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学生流动管理程序,杜绝学生无序流动。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劝退学生,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
八、加强幼儿园管理。遵循幼儿教育规律,规范保教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园)长是规范办学(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校(园)长警示训诫、行政警告、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按干部任免程序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理;同时,对违规学校(幼儿园)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参加县级或县级以上达标、评优活动,或撤销有关称号。民办学校(幼儿园)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