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八条规定_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58: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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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八条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八条规定。

一、规范课程和课时。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切实保证开齐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和相应课时。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开学、放假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中8小时、初中7小时、小学6小时)。严禁初、高中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组织非毕业班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严禁组织小学生补课。

三、规范学业监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学科水平测试不超过二次。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非教育部门安排的各类学科竞赛。

四、加强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组织招生考试。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在规定区域外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不得随意发布招生宣传广告。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为其它部门和学校提供招生考试场所。

五、加强教学用书管理。中小学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年度用书目录征订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滥发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摊派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坚持做到收费政策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严禁乱收费。

七、严格学籍管理和控制班额。中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严格规范学生流动管理程序,杜绝学生无序流动。任何学校不得随意劝退学生,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严格控制班额,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60人。

八、加强幼儿园管理。遵循幼儿教育规律,规范保教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幼儿园,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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