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局_苍山县住房保障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58: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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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局

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保障的对象与条件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家庭成员取得我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该地实际居住。

(二)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是具有婚姻、直系血亲或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关系,且共同居住。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1、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凭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困难家庭、特困家庭(低保户)无房户,在同一保障方式下优先安排;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按政策逐步实施。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未配租廉租住房前,可依照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2、计算方式: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月租赁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低收入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人数。

3、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度,经县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保障家庭的现住房建筑面积,按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按无房户对待,租赁公房和有私房的家庭住房面积由房管部门现场测量认定。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家庭人数(以户口簿为准)

三、申报与发放程序

1、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其委托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京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低保证》、身份证、收入证明;

(二)租赁住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有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居委会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机关(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复核、备案后,统一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5、经审查符合本工作意见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查结果在的申请人的居住地居委会、工作单位或京山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不如实申报或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保障的,知情人可直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

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6、住房保障部门将保障对象名单送分管县长签字后,交财政局和保障对象开户的银行各一份,财政部门将保障资金接拨到银行,银行再分解到户,实行一户一卡。

7、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后30日内,将保

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情况在《今日京山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县保障部门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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