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问题解答(行风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各位听众:
早上好。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近期,我们陆续接到社会各界人士电话咨询发票相关知识。经对咨询问题的梳理分类,我在此就重点普通发票如何领用、开具、真伪鉴定、违章处罚等问题作进一步解答。
问:《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颁布实施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而制定的。十多年来,原《办法》对方便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原《办法》的有些规定与新修订、制定的刑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法衔接;发票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一些新制度和新措施,以及发票管理的新经验需要补充;对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问: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如何领票?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可结合发票换版少作解释),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1
同时,新《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取消手工发票3个月验旧后剪角作废规定(强调要验旧,不剪角)。
问: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后,用票单位和个人临时需要开具发票怎么办?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细则》第十九条对《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代开发票申请人范围: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出现如下情况:(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其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问: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后,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过渡期为9个月)。2012年1月1日起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新式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上环为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中间为纳税人识别号;下环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提醒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企业纳税人发票专用章要带纳税人名称全称的,要按照公安机关印章管理的要求该制。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行为是如何定义的? 答: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对规定使用发票是如何定义的?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问: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何种服务?
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普通发票鉴定:
按照省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58号)等文件规定,我市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方法发下。
(一)自我鉴定。看发票背面知道:荧光灯看图,加热看线 ;上网查询,通过市局外网“普通发票查询”模块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即可。
(二)申请鉴定。电话、信函等。
问: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新《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问: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问:新《发票管理办法》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果在2011年2月1日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适用哪一个《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答:按照法律不溯用以往的原则,税务违法事实如果发生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生效日之前的,应根据原《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生效日之后的,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