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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网络视景及其适用性 朱清河 刘娜
【内容摘要】当前,学界对网络“公共领域”命题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博客、网络论坛和网络时评等视阈内,且嘉许有余,反思不足。在用“公共领域”概念的传统核心价值范式检视当下中国网络媒体基本状貌之后,本文认为,所谓的“网络公共领域”既不是哈贝马斯理想中的公共领域,也不是他所批判的伪公共领域,而是一种“半公共领域”形态,其现实境况与理性公共领域之诉求“相去甚远”。【关键词】半公共领域 平等开放 理性批判 共识 公共利益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论讨论是在一个特定历史语境内展开,并被囿于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之范畴。纵令如此,我们仍能挖掘出概念本身的核心内涵与内在规定性,即平等开放、自由讨论、理性批判、关注普遍利益、达成共识等。这些摒弃了特定语境和特殊限定的内涵具有普适价值,并可被置于任一具体语境中进行探讨。在转型期的中国,网络为我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做出了贡献,推动了我国的社会进步。近几年来,正是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易得性、互动性、共享性等公共性特质的彰显,像周正龙案、邓玉娇案、“躲猫猫”案、“天价烟”事件、“钓鱼执法”事件等大量社会事件,通过互联网得以迅猛,并最终真相大白,公益、公平和正义得以伸张。针对目前逐渐增多的对于网络与公共领域关系的探讨,尤其是对网络“公共领域”大唱赞歌的观点,本文拟从现实主义的批判视角对此进行反思,在此基调下,着重探讨“公共领域”概念及其内在规定性对于网络媒体的适用程度。
一、公共领域基本理论表征与诠释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这一概念目前已成为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各类学界学术研究的“热词”与“富矿”。1989年,哈贝马斯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被译成英文,这成为世界范围内对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滥觞。该理论并非哈贝马斯首创,此前德国学者汉娜·阿伦特在其著作《人的条件》中已做过一些论述,熊彼特、布鲁纳、杜威、雅诺斯基、查尔斯·泰勒等人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做过研究。
阿伦特在分析人的条件、极权主义起源和现代宪政困境等问题的过程中,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提出了公共领域问题。她认为公共领域是与私人地盘相区别的一个共同的空间,凡是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她著名的“圆桌”比喻,生动诠释了此观点,即公共领域如同一张桌子,周围坐满了人,每一个人都被桌子联系起来,同时分离开来,如果这张桌子突然消失,那么两个对坐的人不再彼此分离,与此同时也不再被任何有形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了。阿伦特非常强调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共同空间的神圣,“世界若欲包含一个公共空间,它就不能是为某一代人而建立起来的,也不能只是为活着的人设计出来的,它必须超越凡人的生命大限。没有这种向着潜在的尘世永生的超越,任何政治,严格说来,任何共同世界和公共领域都是不可能存在的。”①在她看来,只有超越了狭隘的私人领域,人才能更加接近人性的本质。并且她强调从不同的视角来促进共同生活的丰富,认为这种公共生活的丰富性能够抵消专制的力量,而与集权政治相伴随的往往是公共领域的消失以及沉默的大多数的产生。在阿伦特的视域中,政治性、公共性、普遍性以及观点的多样性是公共领域的核心要素。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对公共领域理论做了系统的论述,并在学界对其颇有微词之后,做了多次反思和修正。尽管如此,这些“纠偏”仍然建立在他最初的蓝本之上,因此对于我们厘清他的一脉相承的基本理论观点并无大碍。“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普遍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②由此观之,哈氏眼中的公共领域概念蕴含的基本体貌无外乎:一是开放性,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二是自由与独立,不受任何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强制,自由集合,自由讨论;三是关注普遍利益,谋求公利而非私利;四是需要媒介进行传播和辅助,以保证信息的充分沟通与交流。汪晖循此逻辑把公共领域归结为“非强制地参与,在体制化的保障之下自由、公开和理性地讨论普遍利益问题,促使公共权力的合理化”③等诸多表征。
哈氏在其后期更为成熟的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里对早期公共领域的理解做了一些更富新意的补充:第一,公共领域应该被理解为社会问题的“预警系统(Early-warning system)”和“传感器(sensor)”,“也就是说不仅觉察和辨认出问题,而且令人信服地、富有影响地使问题成为讨论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且造成一定的声势,使得议会组织接过这些问题并加以处理”④; 第二,“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⑤;第三,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组织,它是一个松散但开放的弹性交往网络,但离不开国家与宪政的保护与稳定作用;第四,公共领域作为一种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领域,在政治系统中将政治权利转化为“合理性”权利,“人们在生活史中感受其共鸣的那些社会问题,经过私人方式处理后,成为公共领域的新鲜而有活力的成分”⑥;第五,公共领域并不直接形成公共权力,其宗旨不在于取消或获取公共权力本身,也不在于控制整个政治系统,而仅仅在于运用交往理性对公共权力进行反思、审视和批判。⑦
由此观之,不论是阿伦特还是哈贝马斯,二者对“公共领域”概念的阐述都强调公开性、自由理性讨论、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关注普遍利益等核心内涵。但二者都不约而同地将公共领域框定在理想化的范畴内,这一方面会减弱其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但另一方面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为之不断努力奋斗的标准,即充分运用文化与观念的力量,不断发扬和扩大民主的地基与土壤,不断发掘理性和启蒙的资源,促进政治权力的文明化、合理化、合法化。
二、网络“公共领域”及其典型形态
时下,国内学界普遍感到,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对于建构公共领域将发挥出愈加显明、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它的研判探讨随呈井喷态势。讨论主要以具体的话题展开,如对博客、网络论坛、网络评论以及某些具体事件(如厦门PX事件、华南虎事件)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进行探讨,着重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作用、前景等。许剑在分析新闻媒体与公共领域的建构关系时,认为其在构建公共领域方面有无与伦比的优势⑧;彭兰分析了人民网强国论坛,将其理论意义归结为“公共话语空间”,以区别于“公共领域”这一尚未成熟的机制⑨;郭玉锦、王欢对哈氏提出的理想沟通情境的三条理性规则,提出网络参与机制的相应准则:第一,公平参与政府的公共事务讨论;第二,提出和质疑任何主张,提出主张理由的自由;第三,没有言论检查的限制,可提供开放、平等的沟通互动情境⑩。此外,还有丁桃对博客中理性缺失的反思,李哲、邢知博对网络时政论坛建构公共领域的否定,静恩英、杨 2 励轩对BBS论坛难以成为公共领域的分析,陈粟、陈冰对网络BBS上议程设置的探讨等等。总体来讲,这些探讨都非常有意义,并且以网络“公共领域”的具体形态来分析,或褒扬或反思,都对网络媒体建构“公共领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充分肯定博客、网络论坛、网络时评在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优势的基础上,下文将主要探讨三者的不足与缺憾之处。(一)、博客
1、全民开讲与精英控制
博客的出现确实为网民提供了畅所欲言的渠道,没有了传统媒体的“把关人”,它使所有使用者(无论精英还是草根),理论上几乎获得了均等的发言便利与机会。从此种意义来讲,它具有比传统媒体更大的开放性与平等性。但是,开放性并不等于公开性,所谓的向“所有公民开放”也仅仅是原则上而已。细察当前拥有巨大影响和代表性的新浪博客,可以发现不仅新浪网主推名人博客,点击率之首也往往是名人博客,媒体和网民双方力量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大部分普通博客名义上在“发声”,实际上却“无声”,技术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控制。在很多情况
下,普通网民关心的大事远远不及名人博客里的日常琐事拥有更高的关注度,因此普通人的关注并没有形成公众讨论的公开话题,而只是在开放平等的名义下承受着被隐藏与受控制的压迫。
2、情感宣泄与交流讨论
博客的兴起堪称言论(自由)权利的一次集体“释放”。一时间广大网民以不吐不快的热烈情绪将自我的喜怒哀乐统统“倾泻”在个人博客里,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缓解和释放了民间积怨,为社会的紧张与压力提供了一个“排气阀”和“减压器”,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以公共领域核心要素之一的交流讨论来看,与其说博客搭建了一个交流讨论的公共平台,毋宁说它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情感宣泄的狂欢广场,言论“解禁”的快感僭越了理性批判的冷峻。细察普通人博客中的博文,大多关涉自我情感的吐露,而少有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并且,阅读量与评论量相差悬殊,也即是多数关注此博客的人只是充当了起哄的“看客”,满足了自己的好奇心与窥私欲,而极少有对同一问题的交流与讨论。再者,博文关涉个人情感的特点也不能给关注者提供一个共同交流讨论的话题,个人的经历往往具有特殊性,而不具备普遍讨论的共同点。
3、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
博客中的情感宣泄大多涉及私人领域,是多元化的个人利益的展示,而非对公共事件和社会公益的关注。“公共领域变成了发布私人生活故事的领域,不论是所谓小人物的偶然命运,或者有计划地扶植起来的明星,赢得了公共性。”○11 对个人隐私的公开陈布挤占了对公共事件的讨论和对普遍利益的关注,个人博客形成了一个原子式的孤岛空间,没有人真正进入,也没有与外部公共空间相连接。这不仅蚕食了博客这一公共话语平台所应有的公共讨论空间,同时对于个人隐私的关注也削弱了主体的批判能力和反思性。网络媒体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可以言说和讨论的公共空间,而公众却把这一空间建设成私人的领地。在公共话语平台上发布私人信息(如艳照门事件等),导致了私人领域对公共领域的侵占,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开始融合,将直接腐蚀了公共领域的根基,极易导致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崩离析。
(二)、网络论坛
1、自由开放与言论控制
网络论坛较之于博客而言,似乎更像一个“公共领域”,网民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地选择进出入不同类型的论坛,浏览或者发表意见,基本不受任何限制。然而事实上,网络论坛在宏观上受国家管制非常严格,一旦出现“不轨”言论,有关部门有权关闭论坛,这一方面早有先例。微观上,网络论坛自身也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层级管理系统,网管为论坛中的最高等级,有权删除帖子甚至封杀ID;版主负责各个论坛板块言论秩序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资深网民是论坛中的“舆论权威”,掌握更大的话语权;普通网民则是处于论坛最底层的大多数人。
○12因此,层层的言论控制在实质上限制了网民发表意见的自由。资深网民的发言实际上也设定了发言的等级限制。①
2、议题数量与讨论质量
网络论坛上的议题数量浩如烟海,并且极为分散,不仅难以形成较为集中的讨论议题,并且其中相当一部分议题属于情绪宣泄一类,缺少明确的主题和引起讨论的兴趣点。频繁的发帖保证了论坛讨论的时效性,但是在更大程度上冲淡了论题的价值。不仅发布的议题大多缺少值得深入讨论之处,即使某些较有意义的话题,也缺少高质量的、深入而理性的讨论。由论坛引起的某些重大讨论话题,也是建立在议题的高点击率和各大论坛的相互转载之上,而在论坛内部进行深入而广泛的理性讨论者实为稀少。
3、理性讨论与网络暴民
网络论坛上的议题发布具有快速、简短的特点,并常常伴随着激烈的言辞与极端而不负责任的观点。除去那些很快被新的议题淹没的议题,仅就某些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点击率和回复率较高的议题来看,细察其“回复”,大多没有经过大脑“深思熟虑”,属偏狭、暧昧与非理性之一时痛快之语居多。又因其匿名性特点,某些观点甚至是“居心叵测”,很可能并非发帖人的真实想法。同时,很多人将论坛看做是泄愤渠道,因此许多极端、冷漠而激烈的言辞体现了网民的暴力倾向,“陈易卖身救母事件”、“虐猫事件”等就充分佐证了网络暴民的存在。
(三)、网络时评
1、表态速度与思考深度
中国媒体向来有重视评论的传统,传统媒体的评论往往由媒体内部记者或者特约评论员进行发布,普通人即使有评论热情,也缺少发布渠道。网络媒体的兴起,为那些有言说热情的人提供了一个开放而便捷的渠道。虽然时评向来注重深度和思考的力度,强调剀切中理、一语中的,然而近年网络时评的泛滥却使时评流于形式,浮于表面,“虚火旺盛”。○13 现在的网络时评已经是速度优先,而取代了对事件本身的详细考证和深入分析,往往在事件刚刚发生还没有定论的时候,就采取一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片面态度,事先给事件定性。很多时候事件的结果往往呈现出与评论者的预想相左的尴尬局面。
2、人云亦云与视角独特
目前有很多网络时评的写手专靠写时评来“为稻粱谋”,他们往往是时效第一,也因此发展处许多网络时评的“模版”,观点基本不变,只需把事件的具体内容变换即可。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时评的所谓“繁荣”,在更多时候体现为形式的“岁岁年年人不同”,观点的“年年岁岁花相似”,而非各种不同观点的公开交流与碰撞。“当共同世界只能从一个方面被看见,只能从一个视点呈现出来时,它的末日也就到来了。”○14 网络时评这样的“兴起”方式不仅是毫无意义的“重复建设”,更挤
占了其余不同观点的发表空间,增加了网络的信息垃圾。这不仅于理性的批判无益,更可能导致受众的“接收疲劳”,降低关注公共事务的兴趣。
由上所述,所谓网络“公共领域”的几种具体形态虽然都秉承了网络媒体开放、平等、自由、互动等特点,但都共同呈现出许多不足,具体体现为话语控制而非平等、情感宣泄而非理性、独立发言而非共同讨论、注重时效而非深入思考等。网络媒体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乌托邦”,正如麦奎尔所说:“网络仍然和其他媒介组织一样,受控于法律、规章和强大的社会控制之下。”○15
三、“公共领域”概念核心内涵与网络媒体现状之疏离
在规避了“公共领域”概念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历史语境和“资产阶级”的限定之后,可以发现,公共领域这一理想型概念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和指导意义。所有社会均需要一个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开放领域,需要具有独立人格和理性批判能力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行监督,并促进政治权力的积极有效运用。虽然哈贝马斯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获得政治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但是我们不妨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公共领域这一理论概念。有学者提出广义公共领域的内涵,即是在一切文 4 明社会可能生发出的社会空间,即开始出现以文化教化、观念传播和理性辩论等人与人之间的作用形式来整合社会,而不是单纯依靠物理强制力达到目的的社会活动。○16在超越了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规定范畴之后,普适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实质就是在政府、公众与媒体三者的关系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三股力量的妥帖配合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来讲非常关键。“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不仅需要法治国家机制的保障,它也依赖于文化传统和社会模式的合拍,依赖于习惯自由的民众的政治文化。”○17正是在此意义上,由于外部世界多重阻力的纠缠,网络“公共空间”的现实表征与公共领域的理想模板之间,存在着难以短时段消解的诸多张力与不和谐:
首先,从开放性原则来看。与哈贝马斯所论述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核心概念一样,网络媒体“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民可以在公共场合(现实的或者虚拟的)自由集合,并且这种场合对一切人具有同等的开放程度和包容程度,公民组成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但正如哈贝马斯将“公民”限定为“有教养的阶层”,并且以财产和受教育程度作为划分标准,此时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遭遇了悖论。同等视之,网络虽然标榜其具有最广泛的开放性,但囿于技术条件和文化程度的限制,相当一部分人仍被排除在外。因此,公共领域概念的此种规范性和网络媒体所具有的特质既有相同的开放性原则,又在现实中遭遇着同样的悖论。
其次,从平等性原则。关于平等,哈贝马斯在论述18世纪的咖啡馆和沙龙时这样解释:“„„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的平等,或者说,它根本不考虑社会地位的问题。其中的趋势是一反等级礼仪,提倡举止得体。所谓平等,在当时
人们的自我理解中即是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18网络媒体也具有平等的特点,其匿名特征使得虚拟空间中的人去除了职业、身份、财产、学历等不平等的条件,拥有与别人同等的ID,就可以任意发表意见和观点。然而,二者都只是作为一种理想化的有待实现的目标,现实不平等的影子必定会投射到任何一个所谓“平等的公共领域”中。
再次,从公益性原则上看。在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概念的定义中,作为私人的公众集合在一起,就普遍利益问题展开讨论。在当时的特定历史语境下,普遍利益问题主要指涉政治问题,以区别于文学艺术等话题,这也是政治公共领域与文学公共领域的区别。网络媒体在提供个人化服务的同时,也为大众讨论公共问题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与渠道,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民主与进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哈氏的“文化批判的大众”转化成了“文化消费的大众”,○19 公众对普遍利益的关注被对商品与消费的关注所取代,进而导致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如今网络媒体在经济利益的浸淫下也明确转向了商品消费与大众流行文化,大多数时候公众在网络上关注的都不是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更多的是多元的个人利益的表达。这当然不排除遭遇特殊事件时引起的全民参与大讨论,但这种关注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出现,而暂时没有形成一种机制。
复次,从关于理性角度看。哈贝马斯描绘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形态是处于其中的公众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与公开的辩论。这些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行动者只有不受干扰地交流,理解相互的主观状态,并且通过无外部限制和无强制辩论公开调节他们的意见分歧,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才是真正的理性对话,“话语理性是社会实现和保持健康的主要途径”,○20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哈贝马斯将这种理性命名为“交往理性”,这是他为政治合法化寻找到的一条理想的实现途径。而网络媒体因其特有的匿名性、互动性和多媒体性等特质,比传统媒体有更多的随意性、模糊性和外在的诱惑与限制,因此,在关涉理性的问题上,网络媒体本身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其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渐行渐远。
最后,从关于批判角度看。批判性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精髓。这种批判性是公共领域中某种紧张关系的反映。“由于公共领域主要代表资本主义私人关系检验公共事务,所以公共管理与私人自律就形成了紧张状况。这种紧张关系和由此产生的批判精神是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社会心理根据”。○21正是通过这种批判性,社会制度体系才得以不断完善和发展。网络媒体最初是以有别于传统媒体的严肃谨慎的姿态出现,其轻松活泼、互动娱乐的氛围为个人休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虽然近年来网络媒体正越来越发挥出批判与监督的功能,但国家对网络媒体力度越来越大的监管与网络 5 本身所带有的更为开放、娱乐和轻松的特质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其批判效果。更多公众是以非常私人化的形象出现在网络上,少有严肃而理性的批判目的。哈贝
马斯认为,人民主权不是通过人民直接参与并形成政治决策来实现,人民主权存在于交往活动中。人们通过对话、参与讨论达成共识,人民主权就体现于对话商谈而形成共识的过程中。○22共识的达成依赖公众理性批判和对话商讨的结果,网络媒体在理性和批判方面如果得不到有效兑现,网络媒体上就某些特殊事件而达成的所谓“共识”,更多是基于道德底线和舆论气候而形成的“虚拟”共性(superficial consensus on internet),而非基于理性批判的“心智”共识(logical consensus in minds)。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网络媒体至今发展状况与“公共领域”概念的内在规定性之间存在诸多“相像”,此更多是由网络作为一种技术形态的特点所赋予的,而非诸如理性批判、自由共商的结果。目前网络媒体建构的所谓“公共领域”既不是哈贝马斯的理想型公共领域(如上所述,二者之间有根本分歧),也不是他基于对文化消费的批判而提出的“伪公共领域(即公共领域的形式下隐藏着私人消费的内容)”,而只能称其为一种“半公共领域”形态,即它与“公共领域”的核心内涵有部分重合,而另一部分则带着网络本身去不掉的本质与特性,因此极难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它能实现公共领域的部分功能,但更多有待实现的目标还依赖于社会与人的整体进步与提高。
四、结论
通过以上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理论梳理、网络“公共领域”具体形态的分析以及网络媒体与“公共领域”内在规定性之关系的诠释,可以得出,基于广义公共领域概念的网络媒体在构建中国“公共领域”的过程中,将发挥其与该概念本身的内在规定性在开放性、平等性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统一优势。而其与公共领域的理性、批判和共识等核心观念则存在根本的分歧,这为目前许多乐观人士所赞扬的所谓“网络公共领域”提供了一种冷眼观察的角度。网络媒体目前暂时还没有能力构成哈贝马斯的理想型公共领域,而呈现为一种“半公共领域”形态。网络的本质是一种技术形态,其对公共领域的建构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始终紧密联系。因此,基于现实的考量,网络为中国公共领域的建构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途径;基于理想的展望,公共领域的核心范畴与内在规定性为我国国家治理的合法化与民主化进程,提供了一个有待铺展与兑现的目标和愿景。注释: ①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C].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86.②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C].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125.③汪晖:公共领域[J].读书,1995(6):131.④⑤⑥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北京:三联书店,2003:445、446、453.⑦傅永军.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兼论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的主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8(3):5-11.⑧许剑.新闻媒体与我国当前公共领域的建构[J].新闻大学,2003(春):34-38.⑨彭兰:强国论坛的多重启示[C].官建文:关注中国,纵论天下:强国论坛这五年.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137-152.⑩郭玉锦,王欢:网上公共领域[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7.1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97.○ 12静恩英,杨励轩: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考察[J].新闻界.2007(1):41-42.○ 13李代祥:网络时评“虚火旺盛”[N].中华新闻报,2004-08-18.○
14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C].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89.○
15Denis McQuail.McQuail’s Ma Communication Theory(4 Edition).Sage, London, 2000:125.○
16彭立群:论广义公共领域的内涵、类型和价值——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进行扩展的一种尝试[J].学术○ 界,2008(4):126-134.171819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C].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29、41、187-200.○○○
20Peggy Ruth Geren.Public Discourse: Creating the Conditions for Dialogue Concerning the Common Good in a ○
Postmodern Heterogeneous Democracy.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20: 2001,191–199.21焦文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述评[J].江苏社会科学.2000(4):79-84.○ 22苏晋京:网络革命与中国公共领域的发育[J].重庆社会科学.2002(3):54-56.○ The Analysis of The Public Sphere’ status and its Applicability on Intenet Zhu Qing-he Liu Na(作者朱清河系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在站博士后;刘娜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