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批复_发票丢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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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570号

2004-06-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丢失发票(包括丢失各联次)的行为,主管分局应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整顿,限期整改,经对纳税人发票管理制度、发票存放条件实地验收后方可向纳税人供票。对屡次发生发票丢失行为的应调减发票供应数量。

二、对纳税人丢失发票(包括丢失各联次)的行为,主管分局应根据造成发票丢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对未及时在发生发票丢失的当天或次日报告税务机关的、丢失填开发票万位以上(定额发票仟元以上)的以及屡次发生发票丢失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314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4]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号码及丢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不再补税。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三、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附注:按深圳地税法规,要对丢失发票的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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