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建设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_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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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建设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常房发〔2006〕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建设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理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规划配建指标执行,层高应当不低于2.20米。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应纳入项目总建筑面积参与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所占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土地使用费、各项建设规费、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注明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配建指标、层高要求、参与建设用地的分摊、须支付土地使用费和各项建设规费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建筑面积、车位数、性质应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载明。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应随商品房一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作为营业性公建配套的,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车位发放房产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销售价格进行认证,并定期发布汽车库(位)的租赁指导价。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应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变。转让住宅小区汽车库(位)时,受让人应当是本住宅小区的业主。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指标,一般不应超过本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指标的10%。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配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住宅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的汽车库(位)建设不得低于规划配建指标。所建汽车库(位)作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其费用摊入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

第十三条 地下人防工程不参与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人防工程,应当计入汽车库的规划配建指标,具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按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土地已经出让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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