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_国家海洋局开放基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54: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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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是 2002年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而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向国内外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的同行开放,为开展该领域研究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努力把本实验室建设成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开放形式及对象

1、实验室开放形式针对三类科研项目,即:由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自带经费但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项目;参加已被列入重点实验室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

2、凡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和从事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的其他单位的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在本实验室或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

3、实验室接受本系统内部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

4、实验室接受科研人员参加已列入实验室研究计划的课题研究,科研人员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即可前来工作。

三、基金申请及审批

1、重点实验室一般在每年的 9 月份发放“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请指南”,作为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依据。

2、申请者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填写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 3 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及评审费 100 元一起寄回重点实验室,并注明其用途为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评审费。不交纳评审费的开放基金项目不予受理。

3、申请的项目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本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4、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分为两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本实验室将在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后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获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四、经费管理

1、开放基金的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管理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2、本实验室在收到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的研究计划后划拨经费,经费额度为资助总额的 60%(款项到位后请开具“课题经费”发票寄回本实验室);资助总额的其余 30% 暂留在实验室用于该项目的正常开支;另外的 10% 将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实验室交流和合作研究期间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4、开放基金支出范围包括:

(1)直接费用开支:

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计算费、印刷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费用;

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使用实验室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

水电费、管理费;

(2)间接费用开支:

学术委员会活动费(含学术委员及专家的基金项目评议咨询费);

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

其他费用。

5、自带科研经费和项目的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需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汇至本实验室,并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直接费用开支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核算,间接费用由实验室统一支付(不超过总金额的 10 %)。

6、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的处置按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1)完全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结余经费的 70 %归本实验室,30 %归课题负责人单位留用;

(2)部分由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资助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留用;

(3)完全自带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退回申请者所在单位。

7、外单位人员获得资助后,如不能前往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需在项目执行期间至少来本实验室工作交流一次。工作交流的具体安排会预先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一般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或项目结题验收后进行。

五、成果管理

1、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需向本实验室提交研究计划,并在项目执行期间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2、资助项目结题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1)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

(2)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3)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

3、实验室主任定期检查开放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4、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获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时,必须注明为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

5、凡来本实验室参加已被列入本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的客座人员,均应按研究计划向实验室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和论文。项目完成后,按上述第 2 条要求进行研究工作的资料归档工作;科研成果的管理按上述第 4 条执行。

6、客座人员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完成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归客座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研究工作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环境科学与工程重点实验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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