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食发〔2009〕139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9〕25号)和〘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精神,就当前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卫生许可依法被取消是否再接收卫生许可相关信息的问题
自6月1日起,食品卫生许可依法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包含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相关信息内容,因此,卫生部门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法律依据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移送给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可以不接收上述相关信息。
二、有条不紊地持续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在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配套制度尚未出台前,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的新发证、变更及延续换证工作应当继续按照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制度办理,做好平稳过渡。国家对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配套制度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1、食品生产企业在2009年6月1日前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6月1日后新办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及延续换证条件的企业申请,应及时予以受理。
2、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时,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新的审查细则严格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审核。
3、自6月1日起,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必须经省卫生厅备案。6月1日前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查认为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4、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微生物新品种等生产食品的,必须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否则不得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难以甄别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或公告形式确定。
三、进一步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
1、关于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问题。对已纳入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持证生产;对尚未纳入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但在国家允许使用目录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未正式公告许可目录之前,按原有规定执行,待正式公告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许可;未列入国家允许使用目录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申请生产许可;对于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后,方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关于复合添加剂生产的问题。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在申请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应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组分、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如复合添加剂原料中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均为卫生部门允许使用的,企业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组分、各组分含量以及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即可申请生产许可。如复合添加剂原料中的单一品种添加剂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在申请生产许可时,还应一并提交卫生部门准予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证明材料。
3、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未纳入国家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范围内的添加剂,一律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对尚未纳入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但在国家允许使用目录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未正式公告查处前,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进货查验,重点查验其原有的合法生产资质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各地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贮存保管、领用添加记录等制度,按现行规定严格履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实申报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生产行为
各地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门申请批准。
对纳入〘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如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容器等制品目录〙的产品,根据总局〘关于开展食品用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48号)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全面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各地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宣传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工作,严格依法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过渡期内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到位,各项工作衔接依法有序。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原则,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附件:
1、〘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9〕25号)
2、〘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09〕147号)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食品
安全
工作
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