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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如何正确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的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证人的陈述,一般是陈述自己感知的事实,如果陈述从他人处听来的事实,必须说明出处或来源,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当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和对事实的判断往往混在一起,为求得证言的客观性,证人应当根据自己所了解的事实提供证言,并不要求对这些事实在主观上作出评价。但在必要时允许证人根据其体验的事实作一些他人无法替代的分析、判断或者推测。
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并没有亲身经历和感知,要靠证据才能认定案件的真相。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争议事实的重述,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还可以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既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和裁判,又能为调查收集证据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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