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_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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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6]68号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2006-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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