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_社会工作在中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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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题目:中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讲座时间:2012年10月27日 下午2:30---4:30 主 讲 人: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一、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公正问题

一说到公正这个词,大家都能理解。对于同样一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之问题,不仅原告与被告之间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社会大众也会形成不同的看法。这样看来,公正成了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东西。那么公正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公正是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与利益衡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价值理念及行为准则。很明显,公正带有主观性的色彩,从形式上来说,公正的确是人们主观上的一种评价,但是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与利益衡平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受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之影响,并且,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公正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例如,买卖丫鬟这样一种人口性交易,在中国封建制社会下,人们觉得这是再正常不过了,但是这样一种交易放到今天,肯定会产生负面性评价。因此我们说,公正的内容始终是客观的,虽然在形式上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价。

那么,回到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公正概念,如果从主体上加以细分的话,可以区分为三种:个体公正、群体公正与社会公正。个体公正是单一的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所产生的价值理念及行为准则;而群体公正中的“群体”,可以以不同的团体、阶层甚至阶级来划分,由于他们的诉求不同,公正观念也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公正都带有阶级性”这一观点,从纯粹学术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是没有错的;而社会公正则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利益诉求所形成的共同的价值理念及行为准则。我们常常谈到司法公正,究竟维护的是哪种公正呢?我认为应当是社会公正。之所以首先谈论公正问题,是因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的法官常常会产生迷惑,遇到问题不知道该怎么解决,例如,出借人甲借给乙一定数目的钱财,出于信任而未立字据,后甲因乙耍赖不还钱而将之诉至法院,法官片面追求个案公正而判决无任何证据的甲胜诉,其带来的社会效果可能就是相当负面的:人们看到没有证据也能打赢官司,不免有居心不良之人动起歪脑筋,纷纷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本就不存在的诉讼。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制度本身也是把双刃剑,它可能让没有证据的当事人之利益受到损害,但它的正面效应却在于,能够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因此,司法为民,维护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司法是维护公正的。

在我们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是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我们学法之人可能都会说法治好。我说,且打住,因为对于个案来说,可能人治更好,但前提是这个人必须是圣人、贤人。然而法治所追求的不是最好,但是防止最坏。那么,司法的功能在何?有人说,是通过对个案的解决来实现个案公正。这是正确的但又不完全正确。司法的功能应当在于通过对个案的解决来维护一种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和谐。这其中,秩序是最关键的,通过对绝大多数合法权益的维护,来实现对社会公正的维护。

二、民事审判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我们的司法审判分为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在审判之外,还有执行工作。在我们三大审判中,民事审判的数量是最大的,人民法院每年审判的案件数量当中,刑事案件大概占8%到9%,1.2%左右是行政案件,而民事案件的数量却占到90%。民事审判是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划定当事人的权利边界,其涉及的面非常广,包括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民事审判的踪影。在此介绍一下,分担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任务的四个审判庭,它们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和民四庭。这四个审判庭的任务各自是什么呢?可能颠倒着顺序从民四庭来解说会更加清楚。民四庭负责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数量不多,一年就几万件,此外,还涉及涉外商事审判;民三庭负责涉及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二庭负责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但房地产纠纷除外(这类纠纷由民一庭负责);民一庭负责剩下的所有民事案件,数量最多(一年中,民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大概有450万件,民二庭有150万件左右),具体来说包括,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物权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劳动纠纷等等。

在执行方面,主要分为刑事审判的执行跟民事审判的执行两大块,行政审判的执行很有限。其中,90%的执行案件是民事案件。由此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在整个国家审判当中所占据的分量之大,民事审判工作做不好,就会导致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不能解决,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会受到阻碍。

三、物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物权法是我们国家近三十年来,改革成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物权法的制定与通过,对于巩固我国改革发展成果具有标志性意义。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与改革中,物权的平等保护问题是最重要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物权的构成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三大类,从现状来看,对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对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所形成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还存在着不足,这些不足还影响这我们国家下一步的发展。

在民事审判中,之所以将物权的平等保护作为民事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任务,理由如下:

1、物权的平等保护是由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构成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除此之外,对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或者说其他的非公有制经济也应当同样予以法律保护。

2、对于物权的平等保护,是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从发展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可以说我们国家已经踏进中等发展国家的水平。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们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中西部以及城乡的差距大,腐败乱象丛生等等,这些都会制约我们国家的进一步发展。这就需要通过司法来平等保护好各类物权,特别是依法保护好民间资本,这也是对扩大民间资本的投入、筑牢人民群众消费信心的一个现实需要。

物权法律保护的第二个问题是,是如何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我们现在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要么容易走极端,把个人利益放到极高的位置,要么夸大社会公共利益到了损害个体利益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涉及到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处理,怎么平衡这些相冲突的利益就成为一个问题。拿破仑时代的所有权绝对主义,时至今日已经发生了改变,为了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的绝对至上化就不应该了。既要保护个人利益,又不能纯粹为了个人利益而弃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

物权保护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的问题。经历了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是最容易被忘怀的群体,但中国的发展恰恰最离不开的也是这个群体。我们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可以总结概括为六字经:改革、发展、稳定。我们就是这三个鸡蛋上跳舞,哪一个都不能踩破,否则,后果都将是灾难性的。发展是第一要务,只有大量的财富被创造出来了,我们才可能再进一步去切蛋糕、分蛋糕、讲公平,不然一切都是空洞的。但是现有的各种制度、规范不尽是完善的,因此我们还需要改革,通过改革为发展松绑。改革是在打破既有利益群体的框架结构下进行的,势必会伤害到很多人的利益,因此,改革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行的,如果动作过猛、过大,改革就会产生困难,造成利益诉求上的不稳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又需要讲求稳定。什么时候需要稳定?什么时候需要改革?什么时候又需要发展?从当前情况下看,我们的改革、发展、稳定能否协调发展,尤其应当重视三农问题,它是目前发展的瓶颈问题,是改革的难点问题,也是稳定的重点问题。三农问题涉及到集体土地、宅基地问题、城乡矛盾,利益勾扯相当大,整个中国的稳定问题在于农村。三农问题的重点在于农民,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这就又回到了物权保护之上。

对于农民的土地保护,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关系到“耕者有其田”这样一种利益诉求的权利,是农民最大的利益诉求,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到“居者有其屋”的一项权利,这两项权利直接关系到农民最大的切身利益,但是对这两大权利的维护,有时又与我们经济的发展有矛盾。例如,房地产业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通过各种方式让农民失去土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以后,让农民进城,让农民上楼,如果农民又没有工作可做,就会产生很大的社会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是极大的威胁,所以我一向主张,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两权的流转一定要慎重,严格依法进行。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租赁、互换和转让。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农民必须在城市取得社会保障才可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做法的理念在于,一定要把农民的土地留着,留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法理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确可以抵押。因此有人认为,农民可以通过向银行抵押而获得一笔钱,再用这笔钱去致富,而国家得到土地后,即使最后农民还不了钱,国家有了土地还可以继续搞建设。我认为,这样一种对中国农村的分析,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首先,中国农民的素质还达不到。虽然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我们教育资源的分配还很不公,致使农村受到的教育程度还不是很高。所以,当有些农民抵押贷款后,有多少农民能在经营活动中间获得成功呢?经营失败以后,还不了银行贷款,土地就得交出去而成为无地农民,其后果就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与动荡。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实践中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做法,我并不认同,我并不是反对城市化,而是说我们的城市化进程一定要符合社会发展产生出来的新需求,根据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规律来城市化,绝不可以大跃进、被城市化。

四、关于民间借贷问题

民间借贷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它也是困扰我们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我们也正在起草当中。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民间借贷案件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2010年全国共受理60万件,涉案标的额超过1100亿,2011年比2010年同比增长38.27%;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37.6万件,比2011年增长了24.78%。从目前民事案件来看,数量最多的三类案件依次是:婚姻家庭案件(130万件)、道路交通案件(80万件)、民间借贷案件。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已经较以往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之前,民间借贷的特点还表现为,它是人民群众之间为了生活需求而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方式,例如,购置一台彩电、支付子女上学。当然,也有一部分是为了添置生产资料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金额都不大。但是现在,民间借贷已经完全超越了以往人民群众之间为了生活需求而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情况,其已经发展到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借贷,借贷的主体已经发展为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融资成为非常普遍的情况。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来融资是非常容易的,而我们的中小微企业由于实力不强,不可能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贷款,所以转向通过民间借贷来融资。然而目前,民间借贷的高利现象非常普遍,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民间借贷也因此成为大量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负担。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对国家GDP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了50%,其为我国提供近80%的就业岗位,如果民间借贷问题处理的不好,就会直接危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展开以控制高利为目的民间借贷司法审判。

当然,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案件的审理难度也比较大。以至形成这样一种说法,“民间借贷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例如,赌博赢来的赌资、因感情纠纷而产生“分手费”都可以形成一种“借贷” 关系,我们对于这类债务,在审判当中是不能给予认同的。此外,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不从银行转账,而是借助当事人之间出具的借条,这给司法审判中认定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增加了难度。那么,到底该如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呢?我们认为,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分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的,就是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当国家在刑事审判中处罚了非法集资人或者集资诈骗人,将赃款予以没收以后,非法集资人或者集资诈骗人跟其他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该如何处理?对于民事部分我们能不能审理?虽然对这些问题我们仍然还在研究之中,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这类问题不容忽视。

第二,在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时候,要注意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目前,在社会中可能以民间借贷案件的方式,出现大量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情形,例如,买卖毒品、枪支、人口,赌博赢来的赌资以借条形式存在,等等,在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司法解释的制定还要把“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这一问题,放到突出位置。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未提供借款时,我们就不能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在实际审判中,我们已经确定了以下两点:出借人如欲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如数履行出借义务;债务人如要证明自己已经还款,那么就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时,我们还要综合其他证据,例如,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等等。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把握的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当前一类比较敏感的案件,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我们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么,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把握什么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以下原则:要始终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与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以及根本利益相结合。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一句大实话。在以往的审判中,有的法院为了能让劳动者拿到工资,不惜大肆变卖企业财产,甚至让企业破产,这样的做法,虽然保障了劳动者的眼前利益,但是对于暂时有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说,此举却是损人不利己,最终,劳动者是拿到了一个月、两个月的工资,但是,由于企业的破产,劳动者却失去了工作,丧失了生活来源。

在这里,涉及一个观念、认识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劳资关系非常重要。在旧社会中,劳工和资方之间的关系的确是矛盾对立的关系,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人还把劳资关系视为完全对立的猫鼠关系,就不恰当了。企业是劳工和资方共同谋求利益的一个平台,资方通过投资形成企业,在这个平台上获取利润,而劳工通过企业的发展来获得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无论是企业利润的获得还是工资、福利的享有,其基本前提都是企业的存在及其良好发展,换言之,只有企业能够生存发展,劳资双方的利益才有保障,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双方具有利益的共同性。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劳工和资方在利益上又有冲突、对立的一面。好比分蛋糕的问题,在利润一定的前提下,如果资方获取的过多,就会损及劳工的利益,反过来,如果劳工的工资、福利所占的分量太大,资方的利益空间就变得狭小。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既要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又要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以及根本利益。

通常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确定了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人民法院一定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遇到困难时,如果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我们主张法院应采取调解的方式,争取职工和企业的共生共荣、同舟共济,而不能一概给企业判死刑,大肆变卖企业财产,甚至让企业破产,人民法院绝对不能成为杀鸡取卵的刀;第三,对于被市场竞争淘汰的企业、破产的企业,首先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涉及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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