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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鄂民政发〔2006〕40号 文件
关于报送《湖北省志·社会团体》
有关资料的通知
各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省管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纂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的通知》(鄂办文〔2000〕19号)和《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志书编纂方案》(鄂办文〔2006〕10文件)的精神,为做好《湖北省志〃社会团体》编纂工作,根据编修《湖北省志〃社会团体》的需要,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有关文稿
(一)提供1978年以来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民间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情况
1、内容:审批民间组织的情况;对民间组织的人、财、物及其活动进行管理的情况;对民间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对民间组织进行培育发展的情况;制订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其它相关情况。
2、篇幅:每篇文稿2000字左右。其中,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民宗委、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和6个省投资促进中心(纺织、石化、建材、轻工、机械汽车、贸易物资)等单位5000字左右。
(二)提供每个民间组织(包括已解散、注销、撤销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的情况
1、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包括成立时间、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名称变更及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情况(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立情况,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数量),会员情况(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或职工队伍、学生学员情况,党组织、工会、团组织的设立情况,历届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2)主要会议:换届会议、其他主要会议(包括会议召开的背景、时间、地点、会议参加人员及具体数字,会议的主要议程和内容,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主要工作和活动: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主要内容、措施和效果等;
(4)刊物:刊物名称,刊物创办、编辑和发行情况。以上内容以时为序,分阶段记述,分为1989年底之前、1990年至2000 年底、2001年至2005年底三个阶段。
2、篇幅:
文稿字数不少于1500字。
以上文稿由各民间组织起草;已解散、注销、撤销的民间组织的情况则由现业务主管单位起草。
2006年成立的民间组织不需要提供文稿。
(三)提供1978年以来我省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的情况
1、内容:
(1)行业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委员会、省商务厅、六个省投资促进中心分别提供);
(2)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分别提供);
(3)自然科学和科技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科协、省科技厅分别提供);
(4)社科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社科联提供);
(5)文化艺术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文化厅、省文联分别提供);
(6)慈善公益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民政厅提供);
(7)卫生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卫生厅提供);
(8)体育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体育局提供);
(9)高校学生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教育厅、团省委分别提供);
(10)教育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教育厅提供);
(11)建设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建设厅提供);
(12)宗教类社团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民宗委提供);
(13)基金会产生与发展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提供)。
以上内容以时为序,分阶段记述,分为1989底之前、1990年至2000 年底、2001年至2005年底三个阶段。
2、篇幅:
上述每个单位的文稿5000字左右。每篇文稿包括:社团产生的背景;社团发展变化的情况;有关社团的政策规定;社团发展的现状;社团所发挥的作用;其它相关情况。
(四)提供1978年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与发展情况
1、内容:
(1)民办教育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教育厅提供);
(2)民办劳动培训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
(3)民办科技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科技厅提供);
(4)民办卫生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卫生厅提供);
(5)民办体育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体育局提供);
(6)民办文化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文化厅提供);
(7)民办福利类、社区服务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民政厅提供);
(8)民办法律服务类机构产生与发展情况(由省司法厅提供)。
以上内容以时为序,分阶段记述,分为1989底之前、1990年至2000 年底、2001年至2005年底三个阶段。
2、篇幅:
上述每个单位的文稿5000字左右。每篇文稿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的背景、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变化情况;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现状;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其它相关情况。
二、报送有关原始资料
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在提供文稿时,应同时报送历年来的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资料、统计报表、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照片(注明时间内容,可用数码照相机翻拍)、报刊、史志、著作、音像制品等资料。不能报送原件的,要报复制件。
三、具体要求
(一)全面编修社团专志在我省历史上是第一次,意义十分重大,务必编修好。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民间组织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及所属民间组织材料的申报工作,并在9月15日前将联络人员名单报省民政厅修志编辑室。
(二)文稿的撰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用事实和数据
说明,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采用语体文、记述体进行记述,行文的具体要求见《湖北省第二届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行文规则》。
(三)文稿及有关资料的复制件,均需由提供单位审核盖章确认。
(四)文稿(包括文稿的电子版本)及有关资料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于2006年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民政厅修志编辑室。
联 系 人:罗卫国郑英
联系电话:***8(小灵通)
电子邮箱:luoweiguoh@tom.com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特1号
邮政编码:430079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民政修志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2006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