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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机关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科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门和相关准则、制度的要求,财务科具体承担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所有支出单据实行财务预先审核制度,即所有支出必须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财务科对支出单据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有无预算进行审核把关,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执收科室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行“票款分离”。严禁私存、挪用、坐收坐支及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各项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不得
第十一条 对单位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须报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未经研究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支出单位财务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对单位执法执勤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申请用车时由单位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加油卡加油,统一结算。车辆大修必须提前写出修理申请,经单位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修理。具体办法:
(一)燃油由办公室根据车辆标准耗油量及行车里程进行登记,印制“车辆行车里程及加油登记表”,由驾驶员签字。
(二)外地出差确需中途加油的,须经办公室同意。返回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由办公室考察确定修理厂家。
(四)实行维修单制度。小件维修、养护经查验属实后,由办公室签发维修单,到指定厂家维修;大件(500元以上)维修,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五)除出发在外需紧急修理情况外,所有未经办公室签发维修单的维修项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只报销往来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必须出具与之相符的往来车票,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县内交通费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算,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合规发票据实报销。到省、市出差生活补助均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购。
第十九条
拨付项目资金或项目物资时,施工队或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出具正规收据、合规发票。
第二十条
各项专款的划拨要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文本、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项目)预决算报告书或审计报告等依据拨付,严禁超工程进度付款。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个人借款,因公出差需借款的一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申请单须写明事由、金额、还款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所借款项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的,需向财务科说明原因,申请批准迟延结算,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财务科在月末予以挂账。无特殊情况逾期结算借款的,一律不再办理借款手续,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并及时进行清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单位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损毁、变卖、出租、出借和处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新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由具体使用科室
使用科室进行现场清查,并形成清查报告,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系统核对盘盈盘亏情况,财务科负责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时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单位长审核,财务科审核,提交单位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单位审批。资产处置应通过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完毕后公示处置结果。资产管理员对资产系统、资产卡片及时更新,财务科根据核批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七章
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一)帐钱分开。会计管帐,出纳管钱,管帐的不经手钱,管钱的不登记帐。
(二)印鉴分开。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
(三)网银密码分开。实行网上银行的,网银录入员和审核员密码分开管理。
(四)电算化密码分开。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核算与出纳制证密码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
(五)票据使用和审核分开。会计管理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出纳管
审批的;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九)对审计监督人员隐瞒账务或拒绝接受审计的。
(十)其它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凡有第三十二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单位内部将给该部门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或追回经济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予以警诫;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三十四条 凡有第三十二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报县纪委、监察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