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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的通知
各镇、处,管理区,高场原种场,市直各行政机关,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局(办、中心):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2007年4月22日公布)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依法被判处的刑罚包括被判处主刑、被单处附加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主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办理程序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提出开除处理意见,并以文件形式报市人事部门,报送材料包括主管部门文件、法院判决书、个人人事档案。
如果被判处刑罚的人,在被判处刑罚之前担任乡镇长(包括副职),或者担任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职务的,报送的材料还须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的决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免职的决定。
(二)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拟定开除处分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签后印发文件。
(三)主管部门将开除决定的文件及《送达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开除人,并将《送达通知书》回执带回交市人事部门,与开除决定文件原稿粘贴后归档。
(四)主管部门将开除决定的文件、法院判决书等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后,一并转交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存档。
三、办理时间
(一)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主管部门必须从收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开除处分呈报手续。
(二)人事部门从收到主管部门呈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开除审批手续。
(三)主管部门从收到开除处分决定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开除决定的文件送达、资料归档和档案移交手续。
四、文书制作
各地、各部门呈报人事部门的报告和人事部门拟定的处分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法院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呈报机关或人事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人,在人民法院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存在申请行政复核或者申诉问题,因此,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人作出的行政开除处分决定,不载明申诉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五、其它规定
(一)工资问题。根据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规定,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在被判处刑罚之前,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
(二)文件送达。开除决定文件送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为完善文件送达手续,在送达开除决定文件的同时附送《送达通知书》。开除决定的文件与《送达通知书》由被处分人员原所在主管部门送达。送达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六、执行时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2007年6月1日以前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七、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50号)和省人事厅《关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复函》(鄂人函〔2007〕143号)精神,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事业单位中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待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结合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相应手续。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被判处刑罚尚未作出行政处分的人员,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办理有关手续。对不按规定执行并完善相关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