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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会龙镇人民政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继续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各村(居)、各单位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力,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检查和督查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龙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理办)组织的检查,以及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的处置。
二、检查工作组织
第三条检查采取分组检查、交叉检查及核查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根据实际情况,我镇设立三个检查组,每半月分组对所负责区域的村、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组内各成员单位的检查对象,在检查前随机确定。
(二)自2012年1月份起,每月由治理办组织人员组成交叉检查组,交叉检查各村各单位治理情况。
第四条分组和交叉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集贸市场、场镇街道巩固“五乱”治理成效,防止回潮反弹的情况,及场镇背街小巷,市场、群众聚居点、乡镇村庄“五乱”治理的情
况。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行情况。
(三)场镇建筑立面清理和建筑工地规范的进展情况。
(四)“五十百千示范工程”的推进情况,尤其是村、组的推进情况。
(五)“七进”活动的推进情况,尤其是 “进村组”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检查核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乡环境中突出“脏乱差”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五条核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检查印证分组、交叉检查情况。
(二)检查核查突出“脏乱差”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第六条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在三日内将检查工作文字记录及影像资料交镇治理办。
镇治理办对检查资料进行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检查问责联动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治理办交办党委政府并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程序实施问责。
三、突出问题问责
第七条对检查典型事例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当问责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 问责工作由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党委政府发函各村和个驻村单位,督促监察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问责;必要时,乡党委政府可直接实施问责工作。
第九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检查,并对查处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二)通报批评并扣分。
(三)查出问题后经通报批评仍不进行整改的,将与各 驻村干部以及村四职干部的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