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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论文
题目
管理学院 物流12-1班 朱彩芸 3120823416 2015年6月
一、案例提出
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一级咖啡豆 50 吨。合同规定:CIF 纽约每吨 500 美元,6 月份装船,卖方在纽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于 6月 15 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延到 7月 20日才把单据提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为什么?
二、相关理论基础
CIF术语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指定目的港)。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定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
1、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买方一般义务
⑴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⑵负责装船后装运港到目的港通常运费、保费以外费用。⑶办理进口。⑷支付货款。
卖方一般义务
⑴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⑵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⑶办理保险,支付保费。⑷办理出口。
⑸提供相应单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2、保险险别的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看,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和民变险。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仍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任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下,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装运合同,不是到达合同,如果规定具体的到货时间,就不是真正意义的CIF术语性质的合同。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5、卸货费用的问题
前述CFR术语中为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变形,完全适用于CIF。CIF的变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②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 和码头费。
③CIF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 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④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 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三、案例分析
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因为:(1)CIF 合同交易中,买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甚至比买卖货物本身更重要。一方面买方以付款换取卖方的单据,另一方面在货物到达之前,他又能以单据换取第三者的付款。因此,按CIF 条件买卖,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可能几易其主。这使 CIF 合同给商人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有效和正确的,不致给买方带来转让单据的不便。在本例中,卖方提交的提单是 6 月 15 日装船的,而提交单据的时间却是 7 月 20 日,这份提单就是过期提单,加上咖啡豆市场价格下跌,这就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因此,买方有权以过期提单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2)构成过期提单,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已到达目的港,而单据在以后才到达,这种比货物迟到达的提单,称为过期提单;二是虽然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但是提交单据的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超过 21 天,这种提单也叫过期提单。例如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3条a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在本例中,卖方提交单据的日期,显然比提单出单日期超过 21 天,而达 35 天之久。因此,这项提单应属于过期提单。综合上述两点,既然卖方提交的提单是过期提单,加上在这个过期期限内,咖啡豆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因此,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否则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付款,这种主张是合理的,在法律上和惯例上都有根据。
四、心得体会
学习了李老师的国际贸易课程后,有下面几点心得体会:
1、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们现在学习的国际贸易实务都是书本上的知识,没有有目的地去参加实训。我们现在觉得不是很复杂,但可能实际操作起来和想象中的出入会很大很不习惯。因此要充分利用好老师讲课时的一些具体案例,根据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应多做一些实际的操作,充分理解和掌握已经学到的理论知识,如去海关、进出口公司等参加实习,或者参观询问,了解情况,提高国际贸易实务业务水平。
2、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个科目的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我们平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各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补充,充分掌握和贸易相关的知识,使我们在做起贸易工作来能对各种流程应付自如,提高效率。所以觉得国际贸易和我学习的物流专业息息相关。
3、注重培养良好的心里素质,贸易人员要求具有非常良好,非常过硬的心里素质。因为贸易过程的复杂和风险是无法估量的,要有充分的心里准备,同时还要有相应的备选解决方案。贸易人员要做到有耐心,有信心,有恒心,有真心。同时还要做到严谨仔细,责任心强,勇于承担责任。每一件事都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不能耍小聪明,投机取巧。
4、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5、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若条件允许,可以组织活动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综上所述,我觉得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要求贸易人员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通过这个学期的学习,我深刻地了解到了外贸实务操作的复杂性,也学到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应该怎么做。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继续把欠缺的这些知识和技能尽快掌握。
国际贸易既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涉外活动的一个方面;它属于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面临的风险远比国内贸易大,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商战不止,竞争异常激烈。所以,我认为从事国际经贸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具备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善于应战与随机应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