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委7号文件的建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落实中央7号文件”。
英山县城乡救助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2010]7号文件的建议
局党组:
今年以来,我单位各项工作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取得了很大进展:办公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起草了《英山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了事中医疗救助医院及时结算,成功承办了农村福利院规范化管理孔坊现场会,正式启动了农村低保扩面等等。省委
[2010]7号文件出台以后,我局认真组织了学习,每人都写出了深刻的学习心得体会,并结合文件要求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自身问题,积极为贯彻落实文件献计献策。
借贯彻落实省委[2010]7号文件的东风,现将一些长期困扰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困难向局党组汇报,并提出一些建议,供局领导参考。
一、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低保方面
1、城市低保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社区无专人负责、无专项工作经费,街道没有专门负责低保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2、城乡低保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城乡救助管理局没有照相设备,无法采集低保对象电子照片上传数据库,致使低保对象网上基本信息中没有保障对象照片。
3、乡镇、村公示低保对象基本信息时,没有附上保障对象照片,群众监督效果不佳。
4、一些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5、农村低保申请对象大多住在偏远山村,城乡救助管理局因工作经费不足,无法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大范围、常态化的入户核查,难以了解申请对象家庭真实情况。
(二)医疗救助方面
6、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只针对住院费用,低保对象看门诊、患恶性肿瘤未住院但需放、化疗或常年吃药的费用无法得到救助。
7、低保对象网上基本信息中没有保障对象照片,定点医院在开展事中医疗救助时,难以判定申请患者是否确为保障对象本人,存在冒用他人低保证骗取医疗救助的情况。
8、大病事后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效率低,救助金批准后迟迟不能到位。
(三)农村五保和农村福利院方面
9、农村五保指标严重不足。我县目前实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对象5363人,但仅有五保指标2477个,致使2886名农村五保“应保未保”,挤占农村低保指标5772个(农村五保人均100元/月,农村低保人均50元/月)。
10、部分村急需改扩建农村五保居住点没有项目,没有资金;乡镇农村福利院普遍存在配套设施建设缺乏资金情况。
11、有些乡镇把农村福利院当成企业来管理,部分农村福利院面临生存危机。
12、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无编制,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无积极性。
(四)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方面
13、对于乡镇、社区的低保工作质量,城乡救助管理局缺乏有效管理约束机制,但要为他们工作中的问题承担责任。
(五)城乡救助管理局编制经费方面
14、城乡救助管理局承担着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福利院管理等社会公共事务,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目前实有职工15人,但只有6个事业编制。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城乡低保入户核查无法大范围、常态化开展。
二、我们的建议
1、要求乡镇以及社区明确低保专干,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理顺街道在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中与温泉镇民政办公室的关系。
2、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公示低保对象基本信息时要附上保障对象照片,实行肖像公示制,以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并激励一些条件好转的对象主动退保。
3、争取县政府按照省委[2010]7号文件要求,尽快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学习蕲春县,开设“慈善超市”,以实物或发放消费券的方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4、以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的形式对低保对象看门诊以及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或常年吃药的费用予以救助。
5、实行事后救助及时结算,每月从财政医疗救助专户中预拨适量资金,在事后医疗救助申请被批准后及时发放救助金,月底再由民政与财政结账。
6、局党组加大城乡低保信息化建设投入,为我们配置照相设备,以完善低保对象数据库。
7、积极向省民政厅争取农村五保指标,切实解决农村五保“应保未保”问题。
8、争取县财政安排更多的改扩建农村五保居住点以及农村福利院配套设施项目,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9、明确农村福利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加大对农村福利院供养经费和服务经费的财政支持力度。
10、争取解决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以钱养事”编制问题,要求乡镇为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11、争取县编办为城乡救助管理局增加编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我局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省低保办已被省政府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争取县政府低保配套工作经费按照英政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12、建立城乡救助管理局在人员和经费方面对于乡镇、社区的低保工作的有效约束管理机制,做到责权统一。争取县政府将低保工作纳入对乡镇年度考核目标,尽快制定城乡救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