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办法_月度质量奖励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40: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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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质量强区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州市《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0‟130号)、《转发黄埔区开展质量强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埔府办„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资助奖励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注册、登记在黄埔行政区划内,满足资助奖励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工作原则)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部门推荐、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评选频率)质量强区资助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资助奖励对象为上一年度符合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无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项目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审核机构)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为资助奖励的审核机构。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中的重大事项;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资助奖励名单并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推荐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区经贸局、区科信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黄埔工商分局、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推荐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奖励工作的组织和推荐。

第七条(牵头受理部门)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负责资助奖励评审的日常统筹工作。

第三章 资助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基本条件)申报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黄埔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必须在黄埔区纳税。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1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积极参与质量强区宣传活动的。

第九条(具体条件和标准)实施名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资助奖励:

(一)政府质量奖配套资助标准。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人,原则上按国家级不高于50%、省、市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品牌扶持和工程质量奖励标准。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建设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奖)、国家出口产品免验荣誉以及其他重大质量奖的申请人,原则上按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给予奖励;

(三)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资助标准。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获得国家、省、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请人,原则上按国家级不高于50%、省、市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四)标准化试点资助标准。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开展标准化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先进制造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企业称号的申请人,原则上按国家级不高于5万、省级不高于3万、市级不高于1万给予配套资助。

(五)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秘书组的申请人每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助,对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申请人每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资助,对担任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单位的申请人每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工作资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组和省级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申请人每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万元工作资助。

(六)标准化良好行为资助标准。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4A和3A级别确认的申请人分别按照不超过3万元和1万元给予工作资助。

(七)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申请人,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广州市标准制修订资助获得金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八)计量保证体系扶持奖励标准。对获得二级以上计量保证体系、测量管理体系确认或定量包装“C”标志的申请人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

(九)先进管理体系、环保节能认证扶持奖励标准。申请人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获得节能节水认证和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的,每项奖励1000元,同一申请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特殊案例)同一申请人因同样原因重复获奖的,同一年度内,只按单项奖励金额最高值奖励,不重复累计;本年度之前已资助奖励的,新获奖项只补发奖励金额差额。

第十一条(特殊案例)同一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应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确定比例后,由排序第一的单位负责申请,排序应与相关证明文件排序一致。

第十二条(特殊案例)申请资助奖励的申请人以同样理由向区政府其他资助奖励项目申请资助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资助奖励。

第三章 资助奖励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申请人需向受理部门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广州市黄埔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属于奖励表彰类别的,应提供相应的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

(三)属于政府试点和认证资助类别的,应提供相应的验收(认证)结论报告、证书或文件;

(四)属于标准制修订和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类别的,应提供相应的政府文件;

(五)申请人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还应提供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第十四条(申请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0日为申请受理期,申请项目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项目,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和资助。

第十五条(调查公示)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调查公示期。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需要补充资料的将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初审合格向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对通过初审和征求意见的申请人和具体获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六条(奖励审批)公示期满,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等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商拟资助奖励金额,报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将资助奖励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调查和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项目真实性和申请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匿名或者超过相关期限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方和被异议方。重大问题可适当延长核实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个月,并提交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做出裁决。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证据材料,如不及时提交证据材料的,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按异议不成立处理。

第十八条(诚信处罚)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社会责任)本办法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为黄埔区经济社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配合区政府组织的质量强区宣传活动,并向区质量强区人才专家库推荐专家和技术人才,鼓励其为黄埔区经济发展提供专家建议。第二十条(有效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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