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_南京大学学位证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37: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南京大学学位证书”。

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细则

(2011年4月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授予对象

第一条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申请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意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参加我校教务处组织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高中起点本科,考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考两门专业课。各专业须考的专业学位课程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都已明确列出);

4.参加由江苏省学位办统一命题,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5.毕业论文(设计)必须一次答辩通过,且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百分制为80分或80分以上)。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等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者;

3.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中等或中等以下者(百分制为79分或79分以下者)。

三、审核程序

第四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审核专业学位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所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材,指定教师进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参加学位外语课程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后将合格者的学位申请材料送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成立评审组。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对有疑义的课程或论文可组织考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第七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逐个评议,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条 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专科起点本科为二门专业课。考试科目由主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划定。

第十一条 学位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办命题,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由教务处指定相关教师命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每年一次。

1.学位外语:本科学生从入学起,即可申请参加学位外语考试,考试若不合格,在《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年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2.专业学位课程:本科学生修完专业学位课程,并考试合格,即可申请参加专业学位课程考试,考试若有不合格,在《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每年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学位外语及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每年11月份的第三个双休日。申请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下旬,在继续教育学院报名及交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后于10月中旬将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在《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仍有不合格的,则不再安排考试。

第十四条 符合外语免修条件且已申请获准免修的学生,若要申请学位,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参加学位外语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

五、附则

第十六条 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准备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课程一般不安排在毕业前的最后学期。有关院(系)须将学位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学位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初,经学位资格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学校在申请者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后的4个月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下载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word格式文档
下载南京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学位条例(修订).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