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塘镇县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学习资料_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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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塘镇县、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学习资料

一、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8月3日)

这个阶段主要是做好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宣传发动,培训骨干等等工作,具体由镇人大配合县人大配合执行。

(二)宣传发动,选民登记阶段(8月22日至9月15 日)

1、8月22日— 8月23日制订方案,成立机构;

2、8月23日,向县人大报批选举委员会名单,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及工作方案。

3、8月 27日,召开全镇村及部门选举动员会;

4、8月28日—9月10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委员会划分选区,以选区登记选民。

4、9月 11日至9月12 日澄清流动人口底子,复核选民,防止重、漏登记。

5、9月13 日至9月15 日统一公布选民,颁发选民证,公布本选区选举日。

(三)提名、协商、选举代表阶段(9月16 日至10 月17日)

1、9月16日至 9月23日为县、镇初步候选人提名阶段。

2、9月26 日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与此同时,检查漏登错登选民名单,并补登选民和及时通知选民本人。

3、9月27 日至10月7日酝酿协商正式候选人。

4、10月7日收集报批候选人。

5、10月8 日镇选举委员会集体审定县、镇正式候选人名单。

6、10月10 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7、10月12 日至10月 17日做好选举准备工作,到县领取选票,确定工作人员,搞好选前业务培训。

8、10月18 日为选举日,选举结果当日向县选举办报送,并在本选区公告选举结果。

9、10月19 日至10月25 日代表资格审查,资料收集归档,选举工作总结,安排代表大会工作。

(四)召开本届县、镇人大一次代表大会阶段1、10月下旬至月底前召开新一届镇人大一次会议,县人大一次会议准备阶段。

2、11月中上旬,县代表自学或培训,议案建议准备。

3、11月底前,组织我镇县人大代表参加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二、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和方法。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4)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5)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

2、选民登记的方法。

选民登记开始前的第一步程序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四种方法:

(1)选民自愿登记方法。是指在选举前的公告时间内,由选民亲自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的方法;(2)逐户查访登记方法;(3)“三增”、“三减”登记法。选民登记通常按选区采用补充登记和重新登记两种方式。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补充登记方式是指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和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后新增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单上除去(即“三减”)。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4)采用“两步”公告的登记方法。选民名单公告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几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选民,如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2)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若本人在别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民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3)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4)农村长期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选民登记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A、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B、属于长期在外地(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可以在取得户口听懂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进行选民登记;

C、已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D、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依照本条前款执行;

E、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尽量查找通知他们依照本条前款执行。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5)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6)下派参选人员的选民登记。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未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登记。

(8)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原企业单位登记。

(9)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如果已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持有原选选民资格证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4、选民登记基本要求。

(1)选民登记以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2)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3)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进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暂缓登记。

(4)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A、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

B、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或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的人员; C、下落不明、被公安部门宣布除名的人员。(5)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A、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B、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6)选民登记要把好“三关”。A、把好年龄关。

年龄要求: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当地规定的投票选举之日止,不能只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本次选举日已确定为今年10月18日,即1994年10月18日24时前出生的公民,符合出生年龄要求,这里规定,如遇有农历与公历出生日期争议时,以二代身份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为准。

B、把好户籍关。选民登记主要以户籍为依据,因此,要认真把握哪些人应以户籍为依据,在工作单位、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哪些应在现居住进行登记。

C、把好政策关。

(二)选民名单的公告

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公告选民名单,以选区或选民小组进行。

1、要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的名单。

2、张贴选民名单公告。

3、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审议,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两天前予以公告。

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情况的等,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的,对推迟期间的增减变动的选民应予以补登或除名。

三、推荐和协确定代表候选人

(一)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

1、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

(1)初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产生,凡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被推荐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所推荐的县、镇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均为本选区的选民。

(2)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为主的原则。

(3)选民联名补充的推荐的原则。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县、镇两级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4)按不超过应选名额推荐的原则。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县、镇两极人大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5)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所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要符合换届选举的有关政策规定。坚决防止有1990年1月1日后违反计划生育的、涉黑、涉恶、涉毒、参与邪教及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人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要动员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

2、推荐初步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1)搞好宣传引导工作;

(2)按选区推荐产生代表候选人;(3)采取书面形式推荐代表候选人;(4)选区集中上报名单及相关材料;(5)汇总形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3、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1)按姓氏笔划公告。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初步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应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告。

(2)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初步代表候选欠名单公告之时,即为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截止时间,初步候选人必须为正式选举日15日前公告。

(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1、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遵循的原则

(1)差额确定原则,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2)民主集中制原则

2、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程序和方法(1)反复协商确定法

A、反复酝酿讨论;B、初步协商比较;C、再次比较协商;D、按照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2)预选确定法。选举法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较多,经过选民几下几上的反复酝酿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告,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出正式代表候选人。

(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报批。

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告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这也是本次选举法予以修改的一个重要数据),按选区予以公告。在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公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其他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等。

四、投票选举(10月18日)(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

1、无记名投票原则

2、投票平等的原则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第一、赞成,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二,反对。第三,另选他人。第四,弃权。

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必须是本选区的选民。二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这里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方式是最不好操作的,工作人员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灵活运用)。三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五是第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

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

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每次选举的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

1、搞好选举宣传工作;

2、摸清参选人底数;

3、印发选举规范性文件;

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5、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6、印制、分数选票及各类选举报告表;

7、布置会场并准备票箱。

(三)组织选民投票

选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投票方式有三种:一是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二是设若干个投票站进行投票。三是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四)统一计票的程序与方法

选举大会投票结束后,将选举大会会场的选票连同投票站、流动票箱的选票在指定的地点集中,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统一开封计票。

1、计票程序与方法(1)核对票数。

(2)分检确认选票。选举工作人员要对每张选票进行整理辨认,分别整理出有效与废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减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为有效票。

(3)唱票计票。有效选票为检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唱、计票。

2、公布选举结果

(1)选举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分别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以选区工作小组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时将选票全部封存。

(2)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审核,一是审核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超过本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二是审核代表候选人是否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三是审核当选代表人数是否符合应选代表名额。根据审核情况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在当日或次日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公告选举结果。公告要体现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要在公告所有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哪些候选人依法当选。不能只公告当选人的名单而不公告得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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