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拆迁补偿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拆迁补偿的税收政策”。
拆迁补偿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因此,能够取得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因此,需要结合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职工安置支出(拆迁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处置费用)、以及以前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能够取得政府规划批文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