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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搬迁停产亏损弥补期限是否延长
王晖 覃涛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于2009年成立并开始投产经营,2009年~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万元和18万元。今年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公司需要整体搬迁。搬迁工作已于10月开始,预计2015年上半年结束,搬迁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止。请问,在搬迁期间,我们对于未弥补完的亏损该如何处理?
湖北省襄阳市某机械公司 小张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为五年。你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亏损50万元用2010年、2011年两年的所得弥补后,尚有22万元未弥补完,在通常情况下可以继续用2012年~2014年的所得弥补。但由于在搬迁期间你公司生产经营已全面停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因此,如果你公司2015年如期完成搬迁,则从搬迁年度的次年(2013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的前一年度(2014年)止,共有两年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减除,弥补期限也将相应延长。也就是说,你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用2012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湖北省襄阳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