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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知识
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应坚持什么原则?有哪些规定?
公益劳动应当坚持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公益劳动不得安排高危作业。
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得少于12时。公益劳动可以集中组织进行,也可以由矫正对象自己前往公益劳动地点。
一、从事社区矫正心理矫正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由哪个部门负责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街道(乡镇)的考核奖惩工作,处理考核奖惩中遇到的问题。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
决定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应当集体研究,有关研究讨论情况记录备查。
对矫正对象进行行政奖惩,建议给予司法奖惩,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矫正对象。
对矫正对象的奖惩有哪些程序
(一)奖励。
对矫正对象的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奖励,每季度评比一次,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综合评定后提出意见。表扬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矫正积极分子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给予记功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奖励意见,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建议给予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减刑或假释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二)惩处。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惩处,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调查核实。警告报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记过经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建议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出意见,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执行。
对矫正对象惩处,应当允许其陈述和申辩,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答复。申辩期间不影响惩处的执行。
对矫正对象奖惩的结果有哪些作用
奖惩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矫正对象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
在社区服刑一年以上,并受三次以上表扬或一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的;方可建议给予减刑(假释)。受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减刑(假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减刑(假释)。
矫正对象两次受到记过,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l、重新犯罪的;
2.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3、发现余罪漏罪的;
4、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法定情形。
社区矫正被撤销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励分几种?应分别符合哪些条件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符合下列条件,并在社区服刑满三个月的可给予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及社区矫正规定,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政治、法制、道德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按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综合评议得分居本街道(乡镇)矫正对象的前列。
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分几种?哪些情形要进行惩处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包括警告、记过两种。
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1、对抗管理教育的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2、不按时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3、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4、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5、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1、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2、对抗管理教育,或与他人结伙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6、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矫正对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一)管制、缓刑人员、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
(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三)矫正对象登记表;
(四)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情况月汇报;
(五)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
(六)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七)矫正个案;
(八)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九)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
(十)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十一)解除社区矫正鉴定表;
(十二)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
(十三)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矫正对象解矫后,档案应由哪级哪个部门管理
矫正对象解矫后,档案交矫正对象期满时所在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集中统一保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包括哪些内容
1、认罪悔罪教育;
2、法律常识教育;
3、公民道德教育;
4、时事政治教育。
五、矫正个案拟定的方法和内容是什么
(一)司法所所长对矫正个案的建立和实施负第一责任。被所长指定为个案责任人的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矫正个案,矫正个案确定后负责矫正个案具体组织和执行,对矫正个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二)起草矫正个案的准备。收到人民法院、监狱、公安看守所送达的监外执行裁判书、执行通知书、出监(所)鉴定等法律文书后,司法所应确定矫正责任人并责成其对矫正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以下内容: l、查阅法律文书;
2、与矫正对象谈话,做好谈话笔录;
3、邀请心理专家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
4、了解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生活习惯等情况。
(三)起草矫正个案。主要内容为:
1、矫正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址;
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3、心理测试及矫治意见;
4、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对应强化的教育主题与管束内容提出矫正意见;
5、根据矫正对象监外执行期限和种类、犯罪类型、身体状态、危险程度和利益需求采取的谈话诫勉、管束活动范围、接受教育汇报思想、参加就业培训、参加公益劳动、进行心理治疗、随机考察检查等措施的频率与强度制定具体矫正措施。
(四)确定矫正个案。矫正个案起草工作完成后,司法所应及时召开矫正工作小组全体人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以确定矫正意见和采取的矫正措施,责任人与所长分别签字确认。
六、建立矫正个案的原则是什么
(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
(二)因人制宜原则。
(三)专群结合原则。
(四)集体研究,专人负责的原则。
(五)注实效原则。社区矫正个案的内涵和特征是什么
(一)内涵:矫正个案是特定机关(社区矫正组织)对特定个体(监外执行的罪犯)拟定的工作计划,其内容体现了社区管束、教育感化、心理治疗、技术培训、公益劳动等综合矫正手段的适用,其目的是纠正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使之适应社会。其属性为合法主体的执法活动。
(二)特点:矫正个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计划性和规范性。矫正个案一经确定,无论是矫正组织、协管单位还是矫正对象都应遵守,所以其还具有强制性。矫正个案属于矫正工作规定的范畴。
七、什么是社区矫正个案
社区矫正个案就是社区矫正组织,对某一特定个体矫正对象及其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拟定并予以实施的具体矫正计划。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应当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在什么情况下应及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一)社区矫正工作者对所管理的矫正对象,应当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二)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矫正地点变更; 2.受到奖励或惩处;
3、请假前后; 4.家庭出现变故时; 5.与他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6.主动要求谈话时;
7.其他需要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的。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包括哪些
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应经过哪些手续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10日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通知本人,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2、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在考验期满10日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3、对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
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5、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消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1、什么叫社区?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是指具有一定关系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区域和在这个区域内形成的社会共同体。简单讲,就是城市的居民小区或农村的村庄。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哪些?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指以下五类人员: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日常的法律事务工作中,符合上述条件且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犯、初犯、过失犯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一般应优先适用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哪些?
一是从监狱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人员(罪犯)。(条件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是在监狱因表现好,立功被减刑,提前被假释后放到社会上服刑的人员)。二是从公安机关看守所被依法判处管制的。三是直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就宣告为缓刑的犯罪分子。
4、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是什么?
(1)按照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4)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改造质量;(5)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的时间开展社会公益劳动。(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