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研讨材料(11个)_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1:22: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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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盐城市招投标案例研讨材料

案例一:关于中标项目经理资格的认定

一、工程招投标基本情况

市区一建设工程,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通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江苏X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投诉情况

开标结束当天,招标人接到投诉,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X公司的中标项目经理W某是江苏X公司所在地建筑工程局副局长,对照有关规定,W某身份不能作为项目经理,要求取消江苏X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案情调查

经招标人调查了解,W某,男,40岁,本科学历,1992年参加工作,2003年10月被江苏X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任命为该公司前身公司的副经理,2008年2月被任命为江苏X公司所在地建筑工程局副局长,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至开标是在任,并具有明确的分工。据此,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观点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采用证件式审查,W某的各种证件齐全,资格预审合格,具备投标资格,理论上中标有效。如要取消其中标人资格,须由发证机关先行做出不符合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的认定,且先吊销其资格证书,再由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观点二,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W某不得在企业兼职,应直接取消其第一中标人资格。

W某的中标项目经理应资格如何认定? 案例二:关于投标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项目,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根据采购公告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共有X公司、Y公司、Z公司3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机构按时组织竞争性谈判,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评标。经过3轮报价,最终经谈判小组确认,Y公司以190万元中标;X公司因以省公司名义投标,其标书不符合投标条件约定而废标。

二、投诉情况

谈判结束后,X公司先后三次致函采购机构和某市采购主管部门,内容分别为:

(一)要求采购机构解释废标原因;

(二)向采购机构提出三点质疑:①招标文件中的“本地”,没有明确某市,某市属省辖市,因此,认定省公司并非“本地”运营商而废标没有理由,且X公司是省公司的分公司,已经得到省公司正式书面授权,满足了招标文件中“本地”运营商要求。②其余两家供应商也不是独立法人,与X公司一样是省分公司,且未得到省公司正式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其参与投标的主体不适合,根本没有资格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③采购机构在未告知其不符合本次谈判要求的情况下,在X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后,安排其参与后2轮的报价,已经认可其本次投标主体的事实,现在将其以不是“本地”运营商为由废标,造成其极大的人力、物力浪费;

(三)正式向某市采购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三、案情处理情况

对X公司要求解释废标原因,采购机构回复:谈判小组认为X公司投标主体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获得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本地运营商),应作废标处理;对X公司提出的三点质疑,采购机构答复:本次采购没有要求资格预审,凡是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均应对照招标公告要求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对于X公司提起的投诉,采购主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参加此次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作出“本次谈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的处理决定。

此次投标的主体资格应如何认定? 案例三:关于报价接近疑似串标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县城一道路绿化工程招标,预算价为83万元,最高限价为70万元,投标截止时间共有9家单位投标。经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其中X公司等7家单位报价接近最高限价且几乎一致,高低相差仅542.55元,X公司报价贴近最高限价,其余2家公司分别为最低价和次低价。若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将导致最低价和次低价报价的两家投标单位为废标,而X公司将被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针对7家投标单位报价出现的异常情况,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确认,X公司等7家单位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嫌疑。

二、案件处理

开标结束后,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开标出现的异常情况,分别致函X公司等7家投标单位,在指出其涉嫌串标问题的同时,一是责成他们做出书面检查,并将视检查深刻情况酌情处理;二是在规定时间内不做出书面检查,则将其串标情况通报其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时在省网上公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X公司等7家单位在收到致函后,均承认其违法事实,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了书面检查。据此,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做出如下处理:取消X公司等7家单位的投标资格,同时确认其余两家投标人中最低报价公司的投标报价有效,并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网公示;7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县通报,并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其在该县的投标资格。

对投标人报价接近疑似串通投标如何认定? 案例四:关于竞争不充分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一期工程招投标,第一次招标,共有16家单位报名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合格9家,其中8家购买招标文件;投标截止前3天,又有6家单位书面告知招标人,因工程付款等原因放弃投标,致使有效投标人仅剩2家,不具备开标条件,此次招标失败;第二次招标,共有10家单位报名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合格6家,购买招标文件5家,最高限价调整为4650万元。经过开标,5家单位投标报价在4635.104908—4594.799068万元之间。经过评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定江苏X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4594.804908万元。

二、案件处理

评标过程中,某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X公司此次报价与参加投标的最高报价仅相差40.3万元,而该公司在参加某县同期开标的2个相近工程投标时,投标报价与最高投标报价相差分别为194万元和621.3万元,并将这一情况向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进行反馈。评标委员会经再次评审后认为,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比较接近,且让利幅度较小,价格竞争不够充分,建议本次招标流标。评标委员会随即通过询标程序与中标候选人交换了意见,中标候选人表示服从评审意见。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某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向县分管领导和纪委汇报了招标结果,考虑到该项目为县政府实事工程,要参加集中开工仪式,决定重新确定最高限价为4380万元,邀请参加第二次招标投标的5家单位进行二次竞价,并发出书面邀请。开始竞标前,有4家单位因价格问题书面回复放弃竞标。之后,招标人、县纪委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经过磋商,考虑到该工程已经经过两次公开招标流标,加之项目大、工期紧、要求高的实际情况,决定与第二次招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X公司进行协商,将工程以新的最高限价4380万元价格发包给该公司承建。经过多轮商谈,江苏X公司同意按4380万元价格承包该工程。该方案报请县领导同意后实施。

对投标报价竞争不充分如何认定?案例五:关于参与设计单位投标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市奥体中心体育场塑胶运动场工程招标,2010年9月6日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定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按规定进行上网公示。

二、投诉情况

公示期内,投标人B公司投诉A公司参加了该市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的设计工作,要求废除A公司的中标资格。

三、投诉处理建议

某市招标办、招标人认为,A公司虽然参与了该市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的设计工作,但也能参加体育场塑料运动场工程投标。依据是:苏建招[2003]205号文件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任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但装饰装修、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据此,体育场塑料运动场工程应属专业工程,所以按照规定,参与该市奥体中心体育场工程设计的A公司可以参与该市奥体中心体育场塑料运动场工程的投标。

对设计单位参与投同一工程的资格如何认定? 案例六:关于造价人员资格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电信生产楼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招标,公告载明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将按照资质从高到低顺序随机确定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共有16家投标人报名,经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13家,其中一级企业12家,二级企业1家。随即在12家一级企业中摇号确定了9家投标参加投标,并发出投标邀请。开标、评标当日,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名评委和1名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了1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投诉情况

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某投标人向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是:该工程中标候选人的投标预算书中编审、审核人员的编审资质不符合江苏省工程概预算人员编审资格规定。依据苏建定[1997]172《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已在我省注册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第四条“……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本专业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无证人员编审的估算、概算、结算、决算及招标标底等无效”和第三章第十一条《业务范围》的规定,中标候选人所有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人员都超资格进行了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核,应视为无证编审投标报价书,其投标文件无效。

三、案件处理情况

经复查,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编制人员是初级,审核人员是中级,编审人员的资格均不符合苏建定[1997]1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根据七部委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属于重大偏差,依据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不应作废标处理;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招标文件也没有对此作废标处理的约定。所以判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为废标,应当以七部委第12号令、第30号令和建设部第89号令、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为依据,而苏建定[1997]1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无效的依据。

对省部门文件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条例规定内容不一致甚至相反时,应如何执行?案例七:关于理论上不合常规业绩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医院门诊综合楼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招标,开标时共有12家单位投标,经资格审查,有7家单位合格,通过远程评标和综合评审,确定了第一、二、三名中标候选人。

二、投诉情况 公示期间,第三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和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投标工程业绩不实、虚假问题。

三、案件处理情况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不良行为确实在某省辖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被公示,且在处罚期内,故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时提供的业绩为某大学眼科医院智能化工程,合同金额823万元,业绩等资料原件章印齐全,与资格预审资料复印件一致,无法鉴定其投标资料存在失实和造假嫌疑。于是,监管部门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具了承诺其提供业绩真实、合法、有效,如有问题愿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和承担招标人相关损失的函,并准备给其发放中标通知书。但投诉人不接受这样的处理,认为某大学眼科医院工程建筑面积约3360平方米,床位80张,无其它分院、分部,土建工程造价仅450万元,智能化工程不可能达到823万元,两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亲戚关系,系共同造假。为此,监管部门再次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具业绩工程的银行往来明细、相关付款凭证等财务原始资料,第一中标候选人以公司财务由上级统一管理,上级原是军工企业,至今仍然承担着我国重要军品研制任务,保密要求高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财务资料。随即,招投标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前往原工程建设单位现场核实,但原工程建设单位不予配合,调查取证受阻。最后,招标人只好委托第三方即某建筑设计院一资深专家,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结果是图纸、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内容基本一致,各子系统项目基本吻合,从技术角度对资料的推断,业绩是真实有效的。加上投诉人也只是理论推测,不能提供更有力的举证,且工期很紧,于是认可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并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对理论上明显不合常规业绩应如何认定? 案例八:关于出借资质行为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县一桥梁工程招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开标时,共有5家单位投标,通过评审的有效标书4家,经评标委员会评出A、B、C三家公司分别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另一有效投标公司为D公司。

二、投诉情况

开评标结束第二天,有人自称Y某,以D公司名义口头向上级机关反映,称C公司将资质借给他人参与此次投标,且C公司董事长已经承认。

三、案件处理情况

按照领导要求,招标办有关人员将Y某带来调查,告知其按投诉处理办法投诉要有书面材料,并要求其留下电话号码,让其回去尽快完善投诉材料报来。Y某走后,招标办立即与D公司联系,该公司称没有派人到招标办反映情况,更没有什么投诉。招标办与招标人立即去C公司调查,该公司董事长称没有出借资质,并不同意做笔录材料。接着又去D公司调查,该公司称没有投诉,也没有Y某这个人,也不同意做笔录材料,后当场拨打Y某留下的电话,证实电话号码是假的,无法再进行查找。随后,纪检监察与招标办再次去两公司调查,两公司才同意做笔录材料,C公司再次称没有出借资质,D公司再次称没有投诉也没有出借资质。根据情况分析,应当是D公司投诉第三中标候选人C公司,原因:如取消C公司的投标资格,按照评标办法,评标基准价就会下降,D公司将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投诉人Y某的目的十分清楚,与此工程投标有切身利益关系,很可能是借用D公司资质的人,采取恶意方法进行投诉。

对此类涉嫌出借资质如何调查?恶意投诉如何查处? 案例九:关于疑似围标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县残疾人托养机构工程招标,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共有13家企业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开标截止时间有8家企业送达投标文件,1家因迟到被拒绝。开标后,发现2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被当场宣布按废标处理,进入评标程序后,评标委员会认定有3家企业投标文件出现不应当雷同的内容,有2家因授权代理人和建造师养老保险不符合规定要求,被评定为废标。至此,只有1家投标人投标有效,从而导致此次招标失败。

二、异常情况调查

开标前两天,招标办接到招标人反映,声称怀疑本次招标有人在幕后操纵。为此,招标办特别关注此次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开标结束后,招标办立即将招标人反映的情况和这次招标的情况,向纪委有关领导做了汇报,纪委领导十分重视,随即派两名纪检同志与招标办一起进行联合调查。经查,此次招标出现以下反常现象:一是4家企业报名后无故放弃投标,1家企业开标时莫名其妙迟到,有悖常理;二是8家投标人中,5家投标报价十分接近招标控制价,与这些单位在过去历次投标中的投标报价相对偏低形成较大反差;三是3家投标文件出现不应当雷同的内容,且投标报价都十分接近招标控制价。同时发现这3家企业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编制;四是投标企业对投标报名时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管理不严,随意性较大,让围标串标者有可乘之机,调查中竟然发现有假的介绍信;五是通过了解,发现有出卖资质和资质挂靠现象,个别有资质企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从中收取好处费,也有人拿其他单位的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进行围标。

三、问题处理

1、决定重新招标。

2、适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和重新招标的评标办法。

对投标报名后无故放弃投标、人为制造无效投标,故意抬高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投标文件雷同、出卖资质和资质挂靠等如何界定和查处? 案例十:关于投标人承诺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大厦暖通设备采购及其服务招标,截止开标时间,共有6家企业投标,其中3家投标企业因密封、章印不符合要求被拒收。经对剩余3家有效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评审,确定投标人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用生产厂商品牌为格力,选用压缩机为三菱电机产品,并及时上网公示。

二、投诉情况

公示期间,投标人B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投标选用的压缩机(三菱电机产)书面承诺的技术指标(高压腔且带内部油分离)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按招标文件规定,A公司在这项技术上只能得1分,而不是4分,从而直接影响了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三、案件处理情况

接到质疑后,采购人要求生产厂商格力公司出具针对本项目其选用压缩机技术性能承诺函,生产厂为此出具了所投压缩机(三菱电机产)具备高压腔且带内部油分离技术的书面承诺。经采购人答复质疑人,质疑人继续质疑认为格力公司不负责任,承诺不足以信;至此,采购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与格力使用压缩机的生产厂——三菱(上海)公司取得联系并获得该公司发行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资料显示,格力使用该公司产的压缩机技术为低压腔,并非高压腔且带内部油分离技术,同时得到该公司技术人员证实。据此,采购人、招标办等认为,质疑人的质疑成立,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及设备生产厂商格力公司的承诺存在真实性问题,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候选人排序应予调整,中标结果应予更正。

对投标人提供虚假承诺应如何认定和查处? 案例十一:关于中标候选人的认定

一、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

某县法院审判法庭大楼智能化工程公开招标,通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评审定投标人A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项目经理为J某,中标结果按时上网公示。

二、投诉情况

公示期间,招标人、监管机构和代理机构同时接到署名投诉及说明附件。投诉反映:本工程中标候选人A公司项目经理J某,已于开标几天前在邻省一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弱电工程中标并经过网上公示,属于有在建工程,不得参与投标;邻省一县招标网公示的项目经理J某与本工程公示项目经理J某名字虽一字之差但同音,通过二级建造师管理机构名单查询,根本没有邻省一县招标网公示的J某这个人,两个名字为同一人。

三、案件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招标人和监管机构立即要求中标候选人就投诉反映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中标候选人为此提供了邻省一县招标办的书面说明,称:A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后,项目经理J某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项目管理工作,放弃中标,现经业主同意,选择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中标。此说明经监管机构电话联系得到证实,中标候选人也做出了相关承诺。此情况经向投诉人反馈,投诉人仍然不服。为此,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又专门派人赴邻省一县调查取证,获得相关材料证明:中标候选人提供的邻省一县招标办的书面说明确系该单位所出; A公司确实在中标后打报告给业主、招标办和代理机构,以项目经理J某得了急病无法承担项目管理工作为由,要求放弃中标资格,报告得到业主和招标办同意;邻省一县招标办已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对该中标人资格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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